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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標題修正]…網路上某人民褓姆遭取締民眾投訴的『另一種說法』(轉貼分享)



對於這種不顧其他百姓權益的飆車族,多開幾張紅單

只是剛好而已,請各位警察先生繼續嚴厲執法~~~~

此件事件,當然是改裝車主不對在先,違法改裝妨礙到他人權益,這是首先問題,警察執法則是職責,就是該辦的事情一定要辦,但是,職責就是職責,做好是應該,做不好是該死。哪一個私人企業正常員工不辛苦不累的?又哪一個人得到掌聲?公務人員拿人民血汗所得稅金支付給的薪水,而且高於一般人民所得水準,辛苦工作本來就應該,公務人應該要有這樣的覺悟,否則沒人架著你脖子要你來當公務員的。哪一個人是為了理想不計所得當公僕?老實說,我沒看過啦,每一個都是為了錢,為了比較高比較穩定的收入當公務員的,既然是為了錢,那就執行公務吧,說自己辛苦希望給掌聲?那哪位公務員不計代價的替人民做公務?如果有這樣,我給掌聲,如果沒有,只是盡職責,那是應該,人民不理你是正常的。

警察當然辛苦,是可以體諒的,部分民眾違法亂紀當然是應該予以司法懲戒,以為其他多數人的權益,這是基本,應該有異議的人不多。不過,多數警察卻在那邊大喊辛苦,說人民怎樣怎樣,老實說,給人印象極差。

警察給人民的社會觀感不好,原因在於老鼠屎多於粥,或者說那根本是老鼠屎粥,不是白米粥。貪贓枉法,吃軟不吃硬,欺善怕惡,專門找一般百姓麻煩,不敢抓大條的,試問,是不是多數人民的共同觀感?如果是,警察應該檢討一下。

胡亂搞的刁民當然不少,可是多數人民是守法不犯紀的,誰想沒事被找麻煩?

盡忠職守的警察當然有,可是多數警察欺善怕惡欺壓百姓貪贓枉法(不要跟我講說你們的公積金哪裡來的當警察的你不知道,那沒有一條是乾淨的!這些部分當警察的人應該心知肚明,否則怎麼每年那麼多警察出事?),遇到績效就找平民百姓開刀,平常對重大犯行視而不見,甚至當案子養(這部份幾乎全台的刑警人員普遍發生,令人感嘆警務人員的不肖居然是如此嚴重)。

這不僅在平常就看得到,到法院看得更多,還常常遇到某些知法犯法的警察因為熟析偵辦過程,以要求完整舉證方式和不認簽(一般百姓哪有能力完整舉證?),甩脫司法制裁的?而且其同僚大多數都是採取包庇方式,真是令人髮指。這些事情,不用我講,每一個警察應該每天看著發生,卻有幾人提出應該自省的?不是同流合污就是視而不見,如果這樣的警察公務員要我給他什麼鼓勵支持,抱歉,我做不到。

對一些死小鬼的白目行為,當然支持警方加以取締。

對一些警察的侵害人民行為,我也不予苟同。

請公務員明白自己的薪水是哪裡來的,那每一分錢都是民脂民膏,都是民眾被政府榨取的血汗錢,百姓做到死,辛苦賺來的小錢,還要自己麻煩得要死交稅給你們的。請善用,請盡心工作,請依法行政,這三樣並不難做到,如果搞不清楚,那跟狗官、豬仔政客、貪腐集團有何異?
饞黨主席 wrote:
此件事件,當然是改裝...(恕刪)


你一定沒有看過其他先進國家的警察是如何的誇張執行公務
這樣說好了....
台灣的警察是目前所有民主國家中最懦弱及最守法的警察....
這一點是身處在台灣的人民最不容易感受到的..
有空去出國玩玩
順便去當地作一些在台灣習以為常的違規事情.
保證你一定會有意想不到刺激又心痛的事情

是誰造就了台灣的警察?
還不就是你們這些百姓?

還有別忘了,你口中罵的狗官貪腐的政府,也是出自於你我手中的神聖一票..
不是選舉完了就沒責任,真正的民主國家,是人民要為選出來的政府行為負責任的
街道改裝應該以操控為首,動力為輔,而且即使大改動力的車輛也有符合規範的排氣管可對應(只是價格多半也不便宜),一根誇張的排氣管只顯示出這名車主的無知和虛榮心 - 失敗!

改裝不合規範被取締叫做剛好,像這樣的改法用屁眼看都知道不合規定,在日本也是一樣,就連賽車都不會有人這樣改,還上網投訴說一些五四三狗屁倒灶,失敗!!

居然還敢公開自稱是"喜歡摩托車的學生",造成社會大眾誤解"喜歡摩托車"就會"這樣改",如果這小毛孩一樣騎著這台丟臉到極點的朝天大老二在市區做出丟人現眼自以為帥氣的反覆催油動作,失敗中的失敗!!

這位兄台,剛好這問題,我才幫當事人打贏這類官司,就講一下:

>1、如果真的賣成人書籍而沒有適當標示,
>難道不是刑法235條的現行犯嗎?
A:如果是成人書籍沒有適當標示,所犯不是刑235,而是少福法。而少福法主管機關是各地兒童局,警察並無權則可以處裡,就像污染問題,多半是衛生局處理,警察局是協辦,而非權責單位。另外,因釋憲407之故,刑235之成人書籍問題必需承審法官依狀況辨識,並沒有授權警察可以以現行犯抓人。而且警察都是專找有分級辦法標示的成人書籍(因為有標示和分類反而容易找到目標),所以你說那能是現行犯嗎? 還有,書籍主管機關,一般人認知也是新聞局,而非警察局,當然事實是中央新聞局出版處主管以及各地方新聞處出版管理單位,沒有新聞局人員進行辨識,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有授權警察可以檢查出版品的?這可違反出版自由的原則喔。

>2、現行犯構成要件應是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似乎沒有限定要五年以上之罪、
>或一定要司法警察官才能執行。
這我再補充一下你的問題: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這句話是對,可是如何視為現行犯?以及所犯法條?
所以,現行犯必須是『被追呼為犯罪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犯罪正在進行中。』或其犯行顯而易見一般人可以分辨者。
試問,刑235所述之成人圖書,因釋憲407解釋文,以『猥褻為難以定義之法律概念。』為之,那麼既然難以定義,就不是顯而易見,如何以現行犯視之呢?況且連承辦此條案件的檢察官都只能偵辦而不得任意加以逮捕拘禁限制自由,那警方為何可以超越超越法條解釋?
但是,警察往往就以現行犯為由把人帶走,問題來了,重點是必須是現行犯,只要是進行前和進行後,都不能視為現行犯,這對吧?你上法院就知道了。而且警察都是以拘提方式跟當事人說,五年以上本刑問題在於刑訟法七十六條和八八條之一。
條文如下:第七十六條 (逕行拘提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八十八條之一 (逕行拘提)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所以,觸犯刑235,只能視為嫌犯,警方必須自行進行偵辦搜証後,函送檢察官,但店家得不配合,等檢察官傳喚始為之。

3、刑法第125條濫權追溯處罰罪,
多數見解認為主體以法官與檢察官為限。
是沒錯,但是其他事情也大致是如此吧?警務人員並非不適用此條款喔,只是通常百姓息事寧人,所以這條很少用到,就像很少檢察官被告,像侯寬仁檢察官被馬英九告也是極少發生的事情。刑125法條規定針對的是公務人員即屬之,只是極難舉證,一般百姓也不懂,故很少看到本條發動。
貴君:
>你一定沒有看過其他先進國家的警察是如何的誇張執行公務
>這樣說好了....
>台灣的警察是目前所有民主國家中最懦弱及最守法的警察....
>這一點是身處在台灣的人民最不容易感受到的..(下刪)

抱歉,警察不是民選的,請搞清楚來。政客是選票選出,警察則是招考來的,不因政府更替政務官上下台而隨之。

所以警察除非重大犯罪,或是自己離職,則你也不能奈何他怎樣。

其次,我出國的機率應該不易低於貴君,所以各國警察也看很多,台灣只是排在中間,不上不下而已。

還有因為職業之故,看盡警務系統的荒唐之處,很是失望,如果貴君有機會,不妨上上法院,或是到各地警局探探,所有資訊都顯示警察很糟……

中華民國警察是政府系統養成的,而這政府並非民選政府問題,而是公務體系問題,別忘了,非一般事務公務員,沒有選舉問題而上下台。是以,加上公務員法定保障下,人民奈他何?

試問,警察貪贓枉法,為何是百姓要負責?而不是犯罪的公務員要自己負責?請解釋一下吧?

還有,現在這政府不是我選的,請別找我負責。(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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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根本就沒什麼好爭的
答案僅在於個人的觀點而已

你認為大改不對-------你就會反對這些改車族
你認為警察不公-------你就會反對警察

在每個人的心中早就有答案了!!!


先從個人客觀的角度補充一下 ~

1. 125CC改那隻砲管,真的是蠻誇張的,只要是不符合規定的就是該罰,不但能減少噪音,對環保也好。
2. 該名員警是否有態度不佳、口出穢言、故意刁難、丟安全帽.....沒證據就沒真相,我們也沒必要去討論這個部份!
3. 該駕駛者是否有惡意中傷員警、扭曲事實.....我們都不在現場,沒證據就沒真相,所以也沒必要去討論這個部份!
4. 違規是事實,這一點沒什麼好爭論的;至於駕駛者或員警誰有不對,這都不是我們這些旁外人能批判的!


另外再補充一下我自己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

1. 要別人尊重你之前,自己必須懂得先尊重自己! 會違規擅改砲管的駕駛者,我並不會相信他有多尊重他人、多守法、多自愛,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出自於本身的心態問題! (心態=想法=行為)
2. 如果板大是因為這位學長(員警)受了委屈,然後想PO這篇文章扭轉警察的形象,我倒是覺得大可不必! 這樣反而會有官官相衛的感覺 !! (沒證據就沒真相,沒人能知道當時的情況究竟是如何)
3. 任何族群都會有害群之馬,這是量大化所產生的必然問題,但是,許多民眾都知道社會上存在著不少不良的警察,當部分民眾受到這些不良警察的傷害或委屈的時候,有誰能站出來替民眾討回公道!! 當守法駕駛者被警察抹黑的時候(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709571&r=2&last=7296342),有誰能站出來糾正!! 這種現象連小學生都看的出來!!
4. 現在是民主意識抬頭的社會,人民的自主權越來越高,如果駕駛者能自愛,不要任意的違規,不但能減少警察的攔檢,還能提供更安全的駕駛(道路)環境;如果人民保母能自愛,以身作則,善盡本分,不需要外人宣揚,自然會受到人民(社會)的愛戴!
小林技佐(區隊長) wrote:
…嗯,本來是不太想自...(恕刪)


看完版大在P.4的回覆跟PO文裡的語詞
明顯有事後硬凹的感覺
你是想解釋什麼?
還是想澄清什麼?


PO文裡用字遣詞都指責著違規駕駛者的不對,盡力想扭轉開單員警被抹黑的委屈
套一句政客的專有名詞 : 轉移焦點 !

回覆文裡 ...違規騎士在網路上散佈部份誇大不實、有損人民褓姆形象...或許,以一位專科學生的人生歷練,在發言措辭上難免有些令人感到主觀、尖銳、不懂收斂 ...因為不想受到太多網友的批判,又試圖表達自己的立場並非在袒護學長(該員警)
套第二句政客的專有名詞 : 見風轉舵 !

違規駕駛者已經被開罰單了,就有接受到應有的處罰
至於該員警只開一張罰單,並沒多開另外違規的兩張罰單
有沒有據實開罰單,這是該員警當下自己的決定
版大並不需要借題發揮而凸顯該員警的 "宅心仁厚"

該違規駕駛者有沒有在其他網路散佈謠言、扭曲事實
並不需要由你來 "主張正義"
如真有涉及不法之事宜
自然會有 "執法者" 對這位違規駕駛者做出適當的處分
本篇重複發文....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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