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近期的函,其位階效力低於細則,而函裡面提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1-5"所述是"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但交通部的函擴大解釋將"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改成需有拍到上/下乘客(上下貨)以及
法條中的"惟",通常是指"但是",也就是符合後續文字說明就是符合法條所規範的事項,所謂妨礙,當不能行使正常的路權(需要特別繞出、路口違停影響視野安全...)應該就符合了。
現在,車停在行人穿越道上不能舉發、併排停車不能舉發、路口停放車輛不能舉發,因為"沒有"妨礙他人、車通行...,當初就是併排停車造成多起傷亡事故才引起社會關注,現在也大力排除"行人地獄"的惡名,卻反其道曲解擴大說明,不可思議的將隱藏危機擴大。
可能等之後又有外國人點出台灣交通問題,交通部再次演出急轉彎吧!?
(這是那群違規者的希望訴求,交通部、警方等單位並沒有認同)
(但是有少數媒體卻發布要這樣實施的假新聞)
(至今都沒有這樣要求,但11月底確實警方有這樣回覆,被假新聞影響)
交通部、警政署、交通違規檢舉網頁說明,
全部都沒有要求三分鐘影片,
本人實際到今天檢舉56條違停,都不用連續三分鐘,(只少有數十件成功舉發,非少數)
只要能提供超過三分鐘的2~3(多)個影片,證明同一車輛在同處違停即可,
至今天都還是會舉發。(新北市與北市)
當然上個月我收過一次不舉發回覆理由就是要提供3分鐘連續影片,
但這應該是假新聞造成警察誤判,
上個月也有很多檢舉者分享這樣不舉發的理由!
但應該只是11月底那個時期警方被假新聞影響,
如今警方應該已經修正,不會要求要連續3分鐘影片,因為這是假新聞。
之後12月至今已都沒有出現這樣不舉發回覆,
且不用連續3分鐘影片(間隔3分鐘以上2~3個影片)都是會舉發。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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