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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打方向燈免罰!封閉型彎道轉彎不構成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要件!快拿判決書去申訴!

nerdwannabe wrote:
要問的是, 為何會有人閒閒的會去檢舉這種大家都覺得沒問題的事情?

檢舉魔人想著是如何衝高他們的檢舉數, 如何站在檢舉排行榜的最上面, 這種大家都不覺得是問題的狀況都也要去檢舉. 他們說是為了交通安全才檢舉根本是個笑話

認真覺得
會幹這種事的人
十之八九就是被別人弄過之後
就被氣到
乾脆跟著來報復社會的吧
總而言之
這個法令真的有很大的問題
john651216 wrote:
這也要檢舉 ?
那高速公路彎道也要打方向燈嗎 ?
那如何定義直線 ????
...(恕刪)


這是因為台灣沒有『路權』概念 , 以至於每一次談路權都沒人聽得懂
因為"打方向燈"是屬於一種 必須遵守的強制義務
但是, 要遵守此種義務之前 , 當然要看是被授予那一種權利,『路權範圍』在那裏? "位置"被指派是處於那一種道路上

也就是 , 用路人在使用道路之前 , 必先取得授權, 由法律授予路權, 才能使用該道路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必須加以限制

路權既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若整條道路都歸一人使用 ? 那麼旁人走那裏? 因此,路權區分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單一車道內不能並行, 且不能跨行兩條車道 ,車道線就是 路權範圍 的界線, 路權範圍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只能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 , 一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我國的交通法規 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因為依據(維也納) 道路交通公約 第14條 行車動作之一般規定
一、 在車道上向左向右移動,或向左向右轉進另一道路,或轉入沿路之房地,應首先確定如此動作對後行或前行或即將超越本人之其他用路人,…不致有危及之虞
三、在轉向或採取橫行移動之動作以前,駕駛人應用其車輛上之一個或多個指向器(方向燈或國外某些車型會掉出一個小旗子),….,發出明確及充分警告,以表明其意向



因此 , 當離開自己的路權範圍 , 轉向進入另外一個"路權範圍" , 必須向周邊的車發出警告 , 表明意向
例如變換車道 , 是由一個車道 , 進入另外一個車道 , 『路權範圍』改變了 !
又例如在十字路口左轉彎或右轉彎 , 是由直行車道進入橫向另一個車道 , 『路權範圍』改變了 !
『路權範圍』改變了 , 要向周邊的車發出警告 , 表明意向
如果還在原本的路權範圍內 , 就不需要向周邊的車發出警告
標準就是 『路權範圍 , 有無"路權"轉換

單向轉彎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罰錢 屏東鄉民怒批「政府搶錢!」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872124&p=4#88655513
GPS : 22.637950757407587, 120.53811399206147
台一線中山路 北往南 和 永豐路交會處
台一線中山路在永豐路之前已經 將 直行和 右轉 分流了 , 前方的左側有防撞桿圍住, 無法換車道, 前方有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 無法直行 , 只有一個方向 往右 →

這個彎道有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 是三面 箭頭 組成 , 且只有一個方向 ! 所以是一個車道彎曲的彎道
車道彎曲就是轉彎嗎 ? 不是 ! 因為是在同一個路權範圍內
而不是一個丁字路口 , 有二個行駛方向的選擇
因為只有一個行駛方向,在同一個無岔路之車道線之內,屬同一個"路權範圍"內 , 是車道彎曲 ,而不是有直行和轉彎二個方向選項的丁字路口
自無顯示方向燈之必要 ,因為所有車都是要往右邊轉出去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這不稱為轉向 , 因為前方只有一個方向 ! 根本無法轉變方向 !

但是在 左(右)轉彎時 , 是不是應該先檢視 "路權" ! 法律到底授予這台車,給予什麼樣的道路去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不適用的理由同上, 應該先檢視 "路權" !
前方只有一個方向 ! 沒有「路權範圍」的轉換 , 無法轉變方向 !
再檢視其它法條 , 所謂的 "轉彎" , 都是 行駛至『交岔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顯示方向燈 是遵守義務 ! 此義務的前題,是擁有那一個路段的使用權利, 法律授予之『路權』為何 ?
被授予的路權 是 只有一條通道 , 並非行駛至『交岔路口』, 而交岔的路口是在防撞桿左側 , 不在這個車道上!
這個車道沒有『交岔路口』 , 沒有"路權範圍"的轉變 , 在同一個"路權範圍"內沒有轉換 ! 因此不適用 "轉彎" 的規定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一條 定義
(十)稱”高速道路”者,謂專為高速交通設計及建築而不供沿路房地用之道路,且
(1) 除於特定個點或屬暫時性質者外,設有雙向分隔之車行道,其隔離可用不供車輛行駛之分道帶或在特殊情況下用其他方法為之;
(2)不與任何道路 、鐵路或電車軌道、或人行道平交(平面交叉);
(3)經特別樹立標誌指明為高速道路;



高速公路既然是不與任何道路平交(平面交叉) , 自然沒有 『交岔路口』, 沒有T字、Y字或十字路口 , 自然有沒有「路權範圍」的轉換 , 在同一個路權範圍內行駛 , 自然沒有顯示方向燈(指向器)之必要
dgame

要是在法庭提出這個公約來做辯護,應該會被法官給制止;可能連檢座都會覺得是在開玩笑

2023-11-22 15:59
herblee

我國為法制國家, 不是人治?所有行為必須依據法律,民眾在法庭上陳述事實是憲法授予的權利, 而法官制止陳述事實是依據那一條法律?

2023-11-25 11:07
檢舉是為了改善交通跟用路人觀念,但要適度,過度就變盲目了。
為了檢舉而檢舉的人太多!!
herblee wrote:
我國的交通法規 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這個能扯到維也納公約 還真的是...我相信法官,警察都沒在看這個公約的...

另外 這個是1968 年簽的公約,現在是否還有制約性,真的兩說...
現在交通法規 有多少條 會"抄"這個公約?

-----
希望這個公約在制定時
有考慮到道路檢舉的危險性 與必要性
還有 科技執法的優缺點~

法官英明
執法人員判定未打方向成立 開立罰單
法院卻說未構成違規要件

政府機關能不能認真一點 確定再開罰嘛
dgame

可是對於法條爭議,現在的處理方式就是這樣,法院是採取不告不理.這個例子來說,員警確實是把爭議點當成違規來處理.這樣並不合理.

2023-11-22 16:33
dgame wrote:
這個能扯到維也納公約 還真的是...我相信法官,警察都沒在看這個公約的...

另外 這個是1968 年簽的公約,現在是否還有制約性,真的兩說...
現在交通法規 有多少條 會"抄"這個公約?

對, 很多沒抄到 , 漏抄了很多 , 才會看不懂條文就自行解釋

我國法規包括"安全規則"和"處罰條例", 條文內容都來自於"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不相信 ? 翻一下立法院的會議記錄 , 就有提到公約 , 還說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況且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存放在聯合國的文件, 也有上網路的公告可查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如今 , 以昭信守 在那裏 ?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法規就是國外抄來的, 依照公約根本不存在自創解釋的空間?

有啦 ! 有時候會拿來用
中華民國交通部發出去的 " 國際駕照" , 就是來自這個公約

"國際駕照"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白紙黑字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交通部到現在都在印
國際駕照的章節, 相關規定,同樣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條文當中
想印國際駕照?公約就拿來用 , 講交通法規就不承認自己簽過 ????
明明 就是同一份 公約

dgame wrote:
希望這個公約在制定時
有考慮到道路檢舉的危險性 與必要性
還有 科技執法的優缺點~


這個公約制定之前 的幾年前, 是由全世界的交通專家 開過很多次會議 ! 最後決議寫成公約

有很多政府組織及非政府組織參予

dgame

這種辯論沒有意義,我只是說這個公約跟現在中華民國所施行的道路罰則應該是無關,基本上沒有人考照會去讀這個公約條文,而這個公約條文也沒有任何處罰定義.講白了,就是一個牌位,想拜的就去拜吧...

2023-11-22 17:22
nerdwannabe

中華民國都已經簽屬要遵守. 現有的交通法規就該比照辦理. 有疏忽遺漏的地方就該修正不是?

2023-11-23 13:09
herblee wrote:
翻一下立法院的會議記錄 , 就有提到公約 , 還說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我還特地去找了一下這個紀錄上的人名
這個溫士元 是 1981年2月至1984年1月任職的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院立法委員
那位溫士元嗎?

另外 從wiki 下貼 國際駕照相關的資訊:
依照1949年日內瓦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及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由公約簽署國政府簽發,方便本國駕駛員在其他簽約國駕駛私人車輛。國際駕駛執照為附加在一國駕駛執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國語言的說明,標註了駕駛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許駕駛的對應車輛種類等,解決駕駛員與其他國家的交通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障礙。

這不表示簽約國家的法律就是依照公約來制定的
國際駕照的加註就是說 它是依據這個公約核發的駕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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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的話
對於你這種說法....
恩 加油~
你可以把這個寫在訴狀內
要求法官參考

我以為這些老國代立的法
基本上都被取代光光了哩~
dgame

但是拿這個來解釋現在的狀況,真的很難苟同阿~

2023-11-22 23:41
nerdwannabe

這公約也是各國依照地標準訂定他們的法規. 所以同一套用路模式拿到世界各地都通. 到現在也是. 所以你無法苟同的是哪個部分? 現在狀況是指甚麼?

2023-11-23 13:11
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檢舉浮濫
適度檢舉有助遏止違規亂象,尤其是一些明顯妨礙交通與危害他人安全的違規行為。
但檢舉魔人為了滿足自我病態的偏激道德感無所不用其極的檢舉讓人無法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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