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筆文青 wrote:
一堆人講得長篇大論的...(恕刪)
一審法院已經判決無罪了,
檢方以被告拾獲後45分鐘,
才交出拾得物,
推論被告有侵占意圖,
所以上訴二審,
如果萬一被告是公車司機,
公車開回總站再交出拾得物,
恐怕延遲時間就不只45分鐘了

檢察官自己可以調閱監視器影像查證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檢察官沒調閱監視器畫面,
被二審法官調閱監視器查證打臉該怎麼說?

小葉叔叔 wrote:
如果這個案例被判有罪
以後撿到人任何財物占為己有
會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