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o8568 wrote:這案件炒得沸沸揚揚這...(恕刪) 原來手抖導致方向盤轉了一下致使車輛偏移叫做故意撞擊機車?機車不違規會撞到?不該用信賴保護原則嗎?這算是自由心證嗎?不然如何得知汽車駕駛故意?不是無罪推定原則?原則在哪?
方偉 wrote:誰說可以同車道超車的,麻煩請公布自己車號,我遇到就同車道超你車,撞我你要負肇責。 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同車道超車。但前提是,超車時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五條規定: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像這次重機明顯沒有足夠安全間隔就鑽過去,自然是違規,除了找死,也不可能零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