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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ACC的設計缺陷,怪駕駛人是怎樣?

如同賣酒的要聲明警告標語一樣,應要求政府在汽車上應張貼警告標誌聲明ACC僅輔助功能,駕駛應負百分百的事故責任。
甚至,應該要求車商在所有的說明書與廣告封面上均應大字印出使用ACC時的警告說明。甚至,就像理專那樣要車店業務直接陳述所有警告事項且要求買主簽字畫押並錄音錄影存證。
要選舉了,是不是那位選舉人可以拿來當作拯救台灣生靈的政見。免得被三寶駕駛荼毒。
這個就要討論是lv2 or lv3 or lv5, 如果當初自己買的車,系統沒有完整可處理路上狀況,那當然是駕駛人的問題啊⋯⋯
起源超新星大爆炸 wrote:
如果只有一兩個駕駛人開啟ACC之後撞車,那便可以怪駕駛人自己不小心。
問題現在是一堆駕駛人開啟ACC然後撞車,這很明顯是ACC的設計缺陷了。
應該要做的事是,利用輿論力量敦促車廠改進ACC,把沒辦法辨識防撞車的致命缺陷改好,這樣才能真正保護駕駛人。
怎麼看到的網路車友都是反過頭來怪駕駛人應注意而未注意,一副當資方打手的嘴臉?
不覺得很好笑嗎?

照樓主的邏輯
台灣每天大大小小車禍不少, ACC 撞車一天可能都佔不到一例
所以不是 ACC 設計缺陷
應該是車子本身設計就有缺陷了
駕駛人應該集體告死車廠才對
把輔駕系統當作自駕系統。撞下去也只是剛好。
如果只有一兩個人罵政府那應該不是政府的錯,如果有很多人罵政府那一定就是政府的錯了
我也覺得ACC設計有缺陷,ACC應該要能幫我寫作業、做工作、幫我上班賺錢,我不會跟不想做的都要會幫我做好才是...
起源超新星大爆炸 wrote:
如果只有一兩個駕駛人...(恕刪)

說的非常好!趕快找大律師一起告車商,是該由法律來澄清這爭議了
意思是,一上車就開ACC

交給車子去開,不管撞到人或是撞到車子

都不關我的事

樓主的意思是這樣嗎?
起源超新星大爆炸 wrote:
如果只有一兩個駕駛人(恕刪)


以現在的科技執法跟輔助駕駛系統的搭配
何不要求建立一個行控中心連結車輛輔助駕駛系統
車子一上路就要把輔助駕駛交給行控中心調配
既不會違規又確保行車安全
還能兼顧不塞車
其實國道就可以先行試驗
以後無法跟行控中心連線的車子
一律不能上國道

那就不用管acc還是aac
明知道連工程車停在前面都閃不過
還一直要用
然後出事後再來怪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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