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換成滿滿的電動腳踏車就不會妨礙了?滿滿的腳踏車就不會妨礙了?還是換成上述兩種交通工具違停就不會有事故風險了?從來就不是交通工具種類的問題是因為某種交通工具數量佔多數的問題。剛好兩輪跟四輪又有牌,又可以追源但沒牌的雙標仔找不到人開刀阿。沒辦法實現雙標仔的正義啊。只能憋屈的找有牌追的到人的在背後下手沒能力檢舉沒牌或追不到人能從背後開刀的雙標仔是法律上沒規定到的,都變成鬼遮眼一樣視而不見。雙標仔的道德觀是僅限於法律有規定到而且是有牌好檢舉的。其他路邊招牌跟花盆或檢舉不到的,突然之間就變成完全沒風險了。
其實違停有時是無奈之舉,只要沒妨礙他人權利或妨礙交通,實在不應該害人去繳罰單。有一個晚上我到一個社區搬一些東西,我開車在社區附近一圈一圈的轉,繞了很久找不到可以停車的地方,最後不得已在一個不可能影響別人的路邊停了下來,那裏沒擋到別人,也不是門口,但地面有紅線,我離開車子大約十幾分鐘就回來把車開走,不久我就接到被檢舉違停的罰單。
hpvs19 wrote:真的那麼愛檢舉,就去檢舉 闖紅燈、不禮讓行人、佔據車道停車還會為你拍拍手如果為了檢舉而檢舉,建議還是去看醫生比較好! 建議立法規定,檢舉超量的人應接受精神鑑定,若檢舉人有精神異常,應接受治療。
BlueSky5230 wrote:垃圾法官⋯⋯ 這就是沒有執法人員在時,交通號誌與法規都只是參考。微罪不需要處罰,忍不住又要罵一次,垃圾法官。 +1。個人覺得「微罪不罰」這應只適用在刑事案件之類;行政罰,像此案例只罰 600 ,這本身就是針對「微罪」所設計的「微罰」👌👌連這樣的微罰都能不罰,那該微罪規定本身還有任何罪責意義?我也認同如前面很多版友所說:至少應該開罰第一張✅這樣才是最正確的。
誰對誰錯孰是孰非都不是重點...這種新聞看就知道又是媒體配合政府搞出來,在炒作帶風向利用這類新聞,來加深民眾對檢舉達魔的 厭惡感 ,以彰顯:他們所修的法(因為是跟政府同黨派的立委所修)──剝奪一般民眾檢舉違停的權利──是正確正當的修法👌個人覺得:不可取,沒必要❌你修法就修法,敢做就敢當⭐修法的結果如何,施行之後,人民心裡自有公斷💜利用新聞媒體洗腦帶風向,這跟對岸共產黨,等於是相同的威權手段,個人無法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