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以囉~~法令歸法令,也請諸位龜車有點"駕駛道德",別再佔超車道不走!!
共勉之~~
努力過生活,Ces't la vie
執事先生小姐您好:
處罰條例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及高管規則8-1-3「內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規定已造成民眾相當大的困擾。依敝人在國外高速公路觀察發現該國用路人於超車後雖繼續佔用車道,惟後方若有車輛接近,無論對方時速為多少皆讓道行駛,以避免發生危險,但本國狀況卻非如此,不少用路人緊咬上述條例及規則,只要他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便後方有車接近,即認定後車為超速違規車而不予理會,繼續佔用內車道。即便此時中間車道車輛時速與他相同,亦不為所動,而依照國人開車習慣,絕大多數不會以相同速度跟隨前車,而會以微低於前車的速度前進。如此,在不多遠的地方恐將出現時速未達最低速度之車輛。況且此佔用內車道之車輛將迫使其他車輛使用右側車道超車,增加高速公路用路人的危險性,還請重新研議該項條例及規則,讓高速公路更為順暢。
祈安
結果我輸了
,回覆如下:================================
發文字號:管字第0970019677號
主旨:有關 台端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國道公路警察局97年6月17日電子郵件轉 台端反映事項敬悉。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原條文規定將同向三、四車道之內側車道視為超車車道,僅能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不得佔用內側車道。然考量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為使規定更能符合實際需求,發揮道路之最大使用效益,故94年修正條文,規定改為不論車道數多寡,小型車輛均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三、有關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乙節,依據同規則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有規定:「在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主要在避免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影響主線車流續進。
四、惟仍有少數慢速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嚴重干擾車流,故在94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正條文中,對於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加重處罰,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針對慢速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加強取締。
五、台端關心交通,除致謝忱並檢附國道高速公路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敬請填妥後寄回。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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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但是還是請這些堅守內車道不走的駕駛人能夠發揮駕駛道德,不要佔用內車道,讓內車道成為真正的超車道吧。

北方孤雄
ballcat wrote:
哈哈哈........檔住超車道有什麼厲害 , 在youtube上看到更強的~~
hhttp://tw.youtube.com/user/charlesyys
那個大大真是佛心來的
超完車(逆向的車)
也是有回中線,值得鼓勵鼓勵
如果大家都這樣守法不知道有多好阿

台灣人就是只會在這種地方衝動
各讓一步不就雙贏嘛
內線車 喜歡在內線(雖然少數)
但是造成行車糾紛 (有人故意急煞車等等)
造成更大危險
PS:題外話 一高很多人不知道已經可以開110
超車者 因為被堵
進而利用外線超車
也是造成不小的危險
為啥大家都不有禮貌一點
一定要這樣爭
算了這種文章討論到最後也是沒下文
自己開車 就看開點吧 山不轉路轉
開車是一種責任 沒有從來的機會
培養自己的修養吧 一昧的要別人改 自己改比較不會氣啦

話說~昨天中午從五權西路南屯交流道往北爬~
一上高速公路後就看見中線一部紅班馬在中線游過來~
我加速到100km時~他就剛好在我的左側~
我和條伯伯的時速在此不相上下~都大約在100km~
當我往左看的時候~我只看到副駕的條伯伯手持類似DV的東西~
沿路往內線拍~
當時車流不算大~我和前車都還可以保持50~80M的距離~
中線車少~內線小車很多~時速也都不慢~至少是比我的100KM還快上一點點~
一直跟到了中清交流道後~條伯伯拍攝的方式改變~
時而中線~時而內線~類似DV的東西還是照樣在拍~
拍內線車或是拍前車~也或許~他只是在拍高速公路的風景而已~
總之~有哪位大大如果幸運被拍到~請上來說一下感想心得吧~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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