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01922001 wrote: 這有舉發危險駕駛成功厲害 真少見不過這項我以為最終要有"他車讓道" 才會成立看來有前面行為就有辦法舉發成功了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這板酸民真的是挺多的,樓主受委屈上來PO網是希望大家聲討沒品開車者結果竟然被嘲笑開的車破??將心比心一下,就算你本身是開名車的,哪天你一時需要,騎車或借朋友的國產車開,被一台凱彥這樣搞你,你會不會不爽,就事論事,這無關貧富,不要人身攻擊。
那個休旅車主是違規沒有錯, 也有點路怒的樣子, 跟在後面剎車點頭多次可以看出很不爽, 車品顯然也不好, 但樓主在低速的市區通過綠燈和前車離那麼遠, 明顯不跟上車流, 以有機車為由顯然只是辯解而已, 台灣機車到處都是, 為什麼多數人右轉專用道可以跟上車流而樓主不行? 右轉的時候打燈跟上前車逐漸靠右側關門不困難, 機車不會沒門還硬衝, 機車危險衝都是因為有人不打燈或是該關門不關, 綠燈時候離前車太遠, 很可能讓後面的幾輛車多等一次紅燈, 急的人自然對樓主不滿, 休旅車主應該就是這樣的.跟上車流其實是開車一個很基本的道理, 特別快和特別慢都是增加肇事的原因之一, 特別快容易因為反應不及而肇事, 特別慢容易讓別人多了變換車道(不論是變道超車還是別道插入前方)而提高了肇事的機率.
IDEAROCK wrote:這板酸民真的是挺多的,樓主受委屈上來PO網是希望大家聲討沒品開車者結果竟然被嘲笑開的車破??將心比心一下,就算你本身是開名車的,哪天你一時需要,騎車或借朋友的國產車開,被一台凱彥這樣搞你,你會不會不爽,就事論事,這無關貧富,不要人身攻擊。 你現在才知道01上面一堆垃圾言論喔 看到開單就是爽啦一堆違規仔欠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