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一項二款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指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0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二、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有"同一車道"一詞,所以單車道本來就不同於單一車道
再參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七條四款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只有這邊最明確規定不能同車道併駛。
反正交通法規落後又不是第一天的事,依造交通法規行駛,二輪也要依序前進,不過為何平時也視而不見呢??哈哈哈
機械特性不同,還是需要其他規範存在才適合。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sagatgod wrote:
如果照你們說的 單車道是整條道路單一車道才是單車道,有分向線就是多車道
那臺中市警察局這個回覆是什麼道理?他說不管單車道還是多車道的同一車道,都不能並行捏?
單車道不能併行,而多車道就是多個單車道的組成,在多車道自然也不能併行,這是個簡單的邏輯問題而已。
至於公路總局的那個回函,只能說行政機關的承辦人來來去去,不是每個人都懂專業的東西,
『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且上開規定已施行多年並無窒礙,尚無立法解釋之必要。』你如果改問他大型重機是不是老鼠屎,他也可能回覆你『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大型重機確為老鼠屎無誤』
法的東西還是要從法的層面來解釋才有說服力,以下是法院判決書摘錄的內容(107 年 交 字 000128 號、
107 年 交上 字 000097 號):
57年5 月1 日公布施行之道交條例第44條原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爭道競駛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鍰:1.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2.在四線道以上道路駕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者」,其立法理由為「汽車爭道競駛,極易肇事,故規定處罰,以示禁止」
其後道交條例第45條,於76年7月1 日修法公布施行:「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200 元以上600 元以下罰鍰:2.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4.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其修法理由為「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修正為在單車道,以期語意明確」。
由於道交條例並無「同一車道」的用語,法律解釋有多種可能時,在文義範圍內應選擇使法律體系圓滿無缺的解釋,對照道交條例第44條原先規範「單行道、雙車道、四線道以上」,後來第45條修正為「單車道、多車道」,立法者將單行道、雙車道簡化為「單車道」的用意,不在排除同一車道,只在透過「單車道與多車道」的對比,達到完整規範車道使用的目的。足見道交條例所謂單車道,是包括只有一個車道(單一車道)以及同一車道的意思,並不限於「單一車道」。至於道交條例(母法)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子法),其用語則區分「同一車道」(第92、94、101 、102 、124 條)、「單車道」(第100 條),該規則所稱之單車道雖是公路、橋樑「只有一個車道」的意思,但子法與母法畢竟是兩份法律文本,解釋脈絡也有不同,不能因為子法的單車道是指「單一車道」,就認為母法也要做相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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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對單車道的解釋,和法院對單車道的解釋,哪一個令人信服?我比較相信法院說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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