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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果然人一藍就腦殘

只要能攻擊執政黨的就能睜眼說瞎話

無知到這種程度真的笑死人
december1974

是的,塔綠班

2021-10-07 1:04
io8093

好的,塔綠斑!

2021-10-07 9:55
可憐,一堆人留言在證明自己是法盲
december1974

你說的對,塔綠班

2021-10-07 1:04
io8093

好的,塔綠斑!

2021-10-07 9:5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05日偵結公告



剛剛我提到為什麼不用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函送
我自己上網找到一些答案。
因為刑法第287條說明: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罪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三、追訴】
車禍引發刑事責任的追訴可分為公訴、自訴二類如下:
(一)「公訴」:
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等情事而代表國家追訴 犯罪所提起之訴訟。可分為二部份分說明如下:
1.非告訴乃論:如過失致死罪不待告訴,法院即得追訴,警察機關現場處理完畢,即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2.告訴乃論:
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告訴乃論罪可由
(1)被害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之配偶
(4)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於知悉犯人之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得於第一審(地分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訴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撤回其告訴,凡撤回告訴者,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
(二)「自訴」:
指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向地方法院追訴犯罪提出之訴訟。交通事故直接被害人亦得不經檢警單位直接具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
所以丁應該是和被害人和解,所以沒有過失傷害。
------------------
那酒駕有刑罰嗎?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雖然未達0.25,但有其他情事足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刑罰。
(意即:達0.25,但有其他情事足認能安全駕駛:無刑罰)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行政罰。
------------------
所以丁酒測值0.24,即使撞傷人,但被害人不提告的話,依照現行法律,丁就只有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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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酒駕撞傷女騎士不起訴 關鍵「觀察紀錄表」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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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鼓勵酒駕,但疑問是:所以每個酒駕被抓的人都有做「刑法185-3第2項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嗎?或是可以主動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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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ventura

不要護航了 都撞到人了 誰管你酒測多少? 難道酒駕撞死人 酒測不到0.25也不是公共危險? 上面的罰則標準是"沒發生事故造成傷亡"才成立

2021-10-06 20:08
maybe13

我沒有在護航喔,我不是學法的,您可以看我上一篇回覆。我只是要找出為什麼他可以被判無罪。因為法律是死的,找出法理上的依據。

2021-10-07 19:37
M19,短褲慢跑露鳥,無罪。
說丁公公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但是
酒駕撞傷一名女機車騎士。瞎掰騙人~
國民黨一方面喊酒駕零容忍

結果也不見他們1/3的立委出來立法表態

這跟民進黨有什麼區別呢?

只是在比爛而已

也藉機炒作議題 打壓政敵罷了

果然 藍綠都是垃圾
december1974

你媽媽別故意扯爛污,就是論事,麻的,國民黨吃屎,很噁心,所以民進黨吃屎,不噁心?

2021-10-07 1:07
io8093

好的,塔綠斑!

2021-10-07 9:56
megirll wrote:
酒駕零容忍只是我們在(恕刪)
唉!套句蘇貞昌說的,給年輕人一個機會.何況還有黨證咧!
philus wrote:
丁允恭酒駕,無罪


聽說今年2月,桃園一位民眾酒測值0.24毫克,也是未達0.25毫克門檻,也通過警方的平衡測試,情形跟丁允恭一模一樣。但是桃園檢察官依然對他起訴,並且最後判決有罪。 有人有新聞連結嗎?



酒測值未超標就沒事嗎?還有回溯推算法這一招


依照現行法規,酒駕值不超過0.15不會被處罰,不超過0.25就不會有刑責。假如民眾喝酒上路,被警察臨檢時,雖然測出吐氣有酒精反應,但沒達到開罰標準(未達0.15、0.25)。但假如駕駛開車上路已經有段時間了,而人體的酒精會代謝,隨著時間經過,吐氣的酒精濃度一定會慢慢降低,會不會只是剛好酒測的時候,身體已經把酒精代謝到低於開罰標準,但開車上路的時候,實際上是超標的呢?基於酒駕不能輕縱的政策,檢察官有一招回溯推算法,去推算剛開車時的酒測值是多少,如果算出來超過0.15或0.25,還是有可能被開罰或起訴!



◆實例:

某甲昨晚喝了酒,今天睡醒一早7:30開車出門,在上午9:57被警察攔下酒測,酒測值0.14,若以一般正常人之酒精代謝速率「每小時每公升0.08毫克」(一般是0.05~0.1左右,取中間值)回溯至最初某甲駕車時間,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4毫克(計算式:0.14+0.08×2+0.08×27/60),檢察官於是起訴某甲公共危險罪。



《回溯推算法》是否合理?是否為適法的舉證方式?

實務上會發生的很多狀況是,民眾並不是真的故意想酒駕(飲酒完不久後就開車上路),而是經過數小時或是睡了一晚,認為已經恢復精神,然後隔天開車上路,但沒想到酒精尚未代謝完而遇到酒駕臨檢,在使用回溯推算法後,被起訴公共危險罪。

目前法院沒有一致的見解,多數法官同意這種回溯推算法,由其是酒測值很接近0.25的這種(例如0.24),很難逃過。但如果是0.14、0.18這種的,就有爭議,但大多數的法官還是會判有罪。

但是如果以無罪推定的角度來看,酒精代謝速率,與飲酒人之年齡、性別、體重、個人代謝率及是否經常喝酒等因素息息相關,回溯推算法未考量個人血中酒精濃度變化存有上述個別差異性,逕以一般正常人之酒精代謝速率,回溯推算最初駕車時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難認精確、可靠。

尤其是回溯推算回來的數值是0.26~0.28這種,爭議就更大了,但為了遏止酒駕,多數法官還是判有罪,所以民眾還是切勿心存僥倖,飲酒後就絕對不要開車,如果昨晚飲酒較多,也不要認為一覺醒來酒精就已經全數代謝完,以免誤觸法網。
奔雨騎行

在28樓有連結

2021-10-06 22:57
maybe13

酒測值0.24警方觀察紀錄漏載 他仍遭公共危險罪判刑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607791

2021-10-07 19:50
果然顏色對了什麼都對
ace ventura wrote:
(一)依照「道路交通(恕刪)


因為是0.23

不然就連署修法再調降這個數值

其他傷害罪或者民事是不是要追究就看受害者的態度了
https://www.flickr.com/photos/rox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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