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蟲 wrote:現在的機車族,基本上都跟敢死隊差不多看到前方車輛打方向燈,不是準備減速而是馬上補油門想超過去 主要是駕駛人習慣問題,今天他們是騎機車,明天是開車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上面,你不打方向燈,他們不加速。你一打方向燈,他們就猛加速並狂閃燈。
pm7913 wrote:如題昨天傍晚在 博愛(恕刪) 三寶飯+雞腿吃起來...女騎士駕照雞腿換的。但版主不可能零肇責,因為台灣交通法規就是這樣莫名其妙,絕對會讓你背上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處罰,我猜3/7分帳。
張三白 wrote:跨越槽化線行駛是不對。會有行政違規處罰(開紅單)道安條例第48條1項2款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但與事故間結果並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換句話說今天機車騎士不跨越槽化線而行駛在車道內,兩車還是會有碰撞點。 你這種說法是不對的跨越槽化線行駛超車怎會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本案汽車基於信賴原則確認行駛之車道右方已無"可行駛"之空間才開始右轉後方機車因前方汽車右轉放慢才追上來並非一開始即為汽車之第一輛後車汽車開始轉彎後機車尚距離汽車至少有一個汽車車身以上的距離機車理應判斷前方無路可走而做出減慢速度的行為但機車無視槽化線所繪之意義為道路縮減逕行加速從槽化線右側超車. 導致最終無路可走而與前車擦撞即使機車非直行車亦不能防止此車禍發生所以這不能看做轉彎車與直行車之事故而是一起後車撞前車之車禍, 故後車應該全責和一般的十字路口右轉車與直行車還是有差別的喔今天若換個場合非槽化線而是凸起的人行道邊緣有機車要表演特技直接騎上人行道超車撞上正在右轉的車輛右轉車也要摸著鼻子去賠那騎上人行道的機車?有時法院判例不是絕對當辯方無法據理說服法官, 法官就會判辯方敗訴講得理夠多, 夠讓法官覺得你充份佔理, 不按以往判例改判也不是沒有樓主的案子會不會跑到法院我不知道, 我想是不會所以只要你夠佔理, 一樣是能夠讓對方把全責吞下去, 管你對方是不是人有受傷另外要不要負一些道義責任就看樓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