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_liu426 wrote:方向燈壞15分鐘苦吞2(恕刪) 台灣民間代驗廠太好過家裡車曾經大燈不會亮還有一次方向燈不會亮兩次都是在休息區體育版還沒看完就好了監理站就難了有次行照找不到去監理站驗定位沒過家人牽回原廠調差更多我再牽回原廠請他弄弄了一小時說他幫我牽回去驗然後就過了我相信如果是我牽回去一定不會過這就是台灣車界裡的祕密
psza wrote:你所列出的只是第一項裡的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才是以下這些: 好像很專業的樣子,可是:第八十五條之一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第八十五條之一說的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不適用民眾檢舉案件。)第七條之一(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民眾檢舉只有一個鐵則,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與例外)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違規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七、未保持安全距離。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第七條之二說的逕行舉發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的舉發權責,不是民眾檢舉案件,看看橘色文字的項目就知道那都不是民眾能檢舉的違規。簡單的說罰單有兩種,一種是民眾檢舉,一種是逕行舉發(逕行舉發就是警察執行交通取締勤務現場攔查違規開單或是依錄影內容舉發違規開單,以及固定式闖紅燈、測速照相機拍到的違規)。樓主被檢舉的是民眾檢舉,不適用逕行舉發,自然不受限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規範。
現在的車子電控系統太雜了,什麼時候會壞哪個不一定。我弟的車今天就是為了方向燈二邊都不亮,雨刷不一定能用以及車子防盜關不起來而進廠維修,最有趣的是有一個臨時的解決方式,那就是重複開關車門數次即可通通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