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處瞭解8393-EB號車係於110年4月15日,在本市金華街路邊公有收費停車格停車,經本處委外廠商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單號L12782151245155)在案,對於管理員開單所使用PDA已設定未滿半小時無法加簽,以避免不必要的爭執與困擾,又管理員到場時所掣發停車繳費通知單,是以當時停車時間一次列印至當日營運(收費)截止時間;管理員再次巡場時,發現車輛仍停放於該格位,即可於停車繳費通知單已經過時段加簽後蓋章,並以最後蓋章時段為停車收費應繳金額。案查該員在執行加簽蓋章時確實有疑義,當日停車實際應收僅2個時段(1小時)需繳新臺幣40元,惟管理員巡場時提早蓋章,此方式已違反開單作業規定,已請本處稽查人員督促廠商確實改善外,其後續依契約規範處分勞務委外開單之廠商,並加強開單勤務訓練及稽核,造成不便與困擾,敬請見諒。
重點是~~
1.是有管控機制的,管理員開單所使用PDA已設定未滿半小時無法加簽。(應該還是要有反映才會知道有問題的。)
2.我這張停車費實際應收僅2個時段(1小時)需繳新臺幣40元。
3.管理員巡場時提早蓋章,此方式已違反開單作業規定,已請本處稽查人員督促廠商確實改善外,其後續依契約規範處分勞務委外開單之廠商,並加強開單勤務訓練及稽核。
結案囉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