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
還正解?在13樓早就(恕刪)
那是路肩 還是 慢車道 真的頗有爭議
畢竟 多數慢車都是行駛在那個"車道"
而且 前方還畫有慢車停車區
建議 B 車車主 可以拍路口一般交通狀況作為輔證
法不責眾 且 依例成習
也就是說 當那邊 多數人已經當作是"慢車道"時
轉彎的A 車就無法宣告該處為 路肩,作為車禍的必要陳述
(假設該處不為路肩,則B 車 直行會優先於A 車;且多數慢車是行駛於該車道,
A 車應知 該車道為多數慢車習於行駛處)
畢竟 A 車不是第一次行駛於該路段(即 應知該路段多數慢車行駛區域)
且A 車未打方向燈
另外 該處 並無號誌 陳述該車道為路肩
A 車實無宣告無責的充分理由
感覺這事對樓主和對照方都很不利。
一來,車禍受傷者,一般都會想要以刑逼民,
而在訴訟的過程中,藉由偵查庭或法庭上的訴訟期間,迫使對方同意己方所提的和解條件,這是其一,
其二則是,若對方不願和解,則可在法院開庭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而不用再走民事庭的繁雜流程。
三來,車禍案件,在司法偵辦期間,不能由車禍雙方自己送車鑑會,而要由司法單位函送。
如今,檢察官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可以不開庭直接做判決,如果判緩刑還好,但如果不是判緩刑,雙方不是入獄就是易科罰金,
後續連談的機會都沒得談!!
而這又只是刑事庭,判決之後,就只有刑事,沒有民事,要索賠,就又要另起民事告訴,
這樣對雙方好嗎??
樓主如果有看到這篇,再想想吧!!
快約對方談一談,雙方一起撤告吧,
別等到最後,雙方刑事都被判了,然後又跟對方要不到賠償,如此得不償失又兩敗俱傷,值的嗎??
當然,如果樓主表明要堅持到底,不論成敗風險得失,也要出一口氣,爭個明白,那我絕對百分之百支持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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