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使公權力都必須被約束了(警察應該出來抗議才對行使公權力還要被法約束?)
立法約束檢舉人本是應該的且約束並非禁止
按理講檢舉錯誤本該開罰檢舉者 才能約束不當檢舉浪費行政資源行為
這樣才能達到達人所謂的充盈國庫理念
台灣人的爛思維就是想要用法管別人很行 當法管到自己就惱怒氣翻了的人超多
hjfrank wrote:
21 張 3 千元罰(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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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frank wrote:
21 張 3 千元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