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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男子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接獲21張3千元罰單

被連開9單,隔幾天再被連開12單,單單都是同一個人檢舉?

沒被檢舉惡魔跟踪的那段時間,有沒有乖乖開車啊?
會違規的人你覺得區區罰單會怕?
除非是違規的人和自己家人被害死
否則被檢舉頂多上來裝可憐否則都沒用
請問
A.變換車道前先打方向燈告知後車,閃10下後切換,車身四輪未全部進入車道即停止方向燈閃爍。
B.變換車道前,閃1下即切換,車身四輪全部進入車道方向燈繼續閃爍。
以上誰會被檢舉成功呢?
其餘的兩條不能放過阿檢舉19就罰了.........另外兩條也得收齊好嗎?看是罰檢舉人還是違規人..栽贓嫁禍怎可以說我栽贓嫁禍錯了不算數?且不滿意雙方都可以去申請鑑定 先罰在講21件就先收滿收齊OK

警察行使公權力都必須被約束了(警察應該出來抗議才對行使公權力還要被法約束?)

立法約束檢舉人本是應該的且約束並非禁止

按理講檢舉錯誤本該開罰檢舉者 才能約束不當檢舉浪費行政資源行為

這樣才能達到達人所謂的充盈國庫理念

台灣人的爛思維就是想要用法管別人很行 當法管到自己就惱怒氣翻了的人超多

hjfrank wrote:
21 張 3 千元罰(恕刪)
限速100的國道 30公里只間格18分鐘
18分鐘內可以變換車道21次 這是蛇行了吧?
是不是要多加一條危險駕駛
還是這法官在鼓勵大家多蛇行??
反正比例原則嘛! 只要有一張罰單 就無敵了
engcalvin wrote:
"未全程"

左右轉燈,通常方向盤稍微回正會跳掉,上次就有人每次變換車道"閃幾下"就停,以致"未全程"閃燈,一路被跟監檢舉,跟這個應該完全相同

大家講得很高興,正氣凜然,方向燈如果沒繼續按著,換車道一半回正就跳掉,應該都會犯相同的問題,下次遇到檢舉魔人,受害者就是你啦!

方向燈跳掉可以補打,法規沒規定不能補打。跳掉我都會補打,因為我怕被人檢舉。
psza wrote:
方向燈跳掉可以補打,(恕刪)

你應該是要反抗不合理的制度而不是鄉愿的怕檢舉
fsvbzq wrote:
不管撤不撤銷~相信該(恕刪)

為何要(全程)打?
c.c.0110 wrote:
說的好像你很懂比例原(恕刪)

能把殺人刑案和行政罰扯在一起就說明你不懂比例原則
警察都不能六分鐘連續開罰但民眾卻能連續檢舉!也顯示7-1當初立法粗糙(交通部正常發揮)民眾權利大過執法者


這裡輸入圖片的網址
Sam Jhang wrote:
可能是沒看過歐美法規(恕刪)


是的!我最瞧不起雙標路權騎士的就是他們認為違規就是違規但超速就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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