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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規 如果對方申訴成功 檢舉人必須賠償被檢舉人

MBUSA wrote:
樓主可能沒搞清楚檢舉...(恕刪)

沒意見 不過罰金如果2倍 那申訴成功後 應該要賠償4倍 而且可能要不止四倍 要好幾倍 打管司要錢 我沒意見000我覺得要對賭 我賛成 但是被動的賠償應該是要主動的好幾倍 而且 有點不懂 浪費國家資源又如何? 我們平常不就有繳稅了 為什麼行使人民權力的時候還要另外付費? 這感覺怪怪的?
MBUSA wrote:
樓主可能沒搞清楚檢舉...(恕刪)

不對吧? 這好像打管司一樣 平常就有在繳稅了
為什麼還要另外付費?
變態化身DIO wrote:
不是 舉發人寫民眾...(恕刪)


變態化身DIO wrote:
不對 我打電話過去 警察說 他們只是個過程
檢舉人還是民眾


15樓都貼實際罰單給你看了
"舉發"單位就是警察
民眾是"檢舉"
先搞清楚這兩個詞的差異好嗎?
tang5213 wrote:
笑死 如果警察直行巡...(恕刪)

會 因為警察會考慮輕重 哪些工作應該優先 哪些工作可以最後在做
dayuanjun wrote:
變態化身DIO wr...(恕刪)

我知道 我說 我打電話過去的時候警察是推給檢舉人
變態化身DIO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恕刪)

大家可能誤會了,檢舉案件不是有檢舉就會成案開單的。私人檢舉案件要先經由警察審核確認過是否違反法規之規定才有可能成案開立違規單,不然警局應該就會回復你不成立的理由,所以檢舉人可類似為警察手足的延伸,但不一定絕對是,因為這過程中警察有行政程序法及相關警察法規的約束,但檢舉人卻沒有。故被檢舉人原則上與檢舉人毫無關係,根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除非有惡意,長時間特定跟蹤的情形,那就另一回事,法院有判例),甚至是警察也無賠償的問題,但是否有擾民的問題,那也是另一回事。
變態化身DIO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舉違(恕刪)


奇怪了,之前有人po 交通違規罰金,一部份進縣市政府,一部份進警局,但一毛都沒進檢舉人口袋,結果樓主提倡申訴成功是罰檢舉人,這厲害了
blood0819 wrote:
....應該可以提案建議,交通違規檢舉全部以至少15秒的影片為舉發憑據
這樣承辦人誤判的機率應該就更低了...(恕刪)


哈哈哈哈哈!如果上傳給到100M,跟高速公路警局一樣,1分鐘影片都可以給,問題是警方有美國時間看那麼久嗎
而且我行車記錄器改1分鐘一檔案,這樣就省得在那剪片了,多好
plankton wrote:
是否應該規定 檢察官(恕刪)


這就我說的,造成冤獄為何不是原告賠,檢察官賠,法官賠,而是全民納稅人的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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