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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件"駕駛「手動」跟拍檢舉 法官批假正義 撤銷罰單"

84865426 wrote:
法官批假正義 撤銷罰單...(恕刪)

哇咧,

原來是假正義的法官,被高院打臉,

交通裁決所上訴上得好,

讚 !
檢舉又不用成本,檢舉不成案也不會怎麼樣~沒差啦~以量取勝
萬般皆沒品,唯有檢舉高~~
ryan00014875

時間不是成本[笑到噴淚]

2021-09-29 11:56
檢舉魔人愛找碴

那也是你們歡喜做,甘願受~你們在落實自己的信念,理應也得到心靈上的滿足了~還有必要計較這個嗎[sorry][sorry]

2021-09-29 15:35
發文者沒有更新此案的法院上訴、重審的判決,

只會看新聞虎爛,

真是不負責任的發文者!

我來重點式更新此案的最新判決喔,
檢舉者獲得法院支持喔!
因為檢舉違規一切合法。


我先提此重審判決七: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上訴審裁判費750元,應由原告負擔。
表示這位愛違規又愛虎爛上訴的陳先生(小姐),要多繳300+750=1050元。
且要於判決前先繳前喔!(陳先生/小姐,現在一定氣到快中風了)


發文者第一樓的新聞,是台北地院109年度交字第514號判決,此判決是違規者勝訴。

之後由被告(監理單位)提起上訴。(居然有這種目中無法,亂判的法官?)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交上字第46號廢棄原判決
(表示多數法官認為原來的判決有誤,是法官有問題)

絕對不是檢舉者有問題!

於是法院針對此檢舉案(經過隧道沒打方向燈),再次重新審判。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更一字第 9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大家認識一下違規者(或車主):X世安(簡稱:陳先生(或小姐))

二、原告起訴主張:(違規者虎爛的)
  原告因同一違規行為,駕車行經碧潭隧道時已經裁罰在案,然檢舉民眾故意跟車,間隔1分鐘連續舉發,違反比例原則,實屬不合理等情,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院說的:
法官會先看檢舉者影片,說:
復查,經檢視本件採證影像,可見當時系爭車輛位於隧道內,於畫面時間08:31:40至08:31:50期間及畫面時間08:32:51至08:33:36期間,並未開亮車頭大燈(見前審卷第82-88頁),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於109年4月28日上午8時32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28.8公里之碧潭隧道時,及於109年4月28日上午8時33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28公里之新店隧道時,確有2次「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未開亮頭燈」之違規事實無訛。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有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經被告於109年9月4日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恐龍法官.....不意外
ryan00014875

搞不好是法官故意整違規仔讓他多繳錢,因為那麼多違規事實,法官也不爽[真心不騙]

2021-09-2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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