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沒有更新此案的法院上訴、重審的判決,只會看新聞虎爛,真是不負責任的發文者!我來重點式更新此案的最新判決喔,檢舉者獲得法院支持喔!因為檢舉違規一切合法。我先提此重審判決七: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上訴審裁判費750元,應由原告負擔。表示這位愛違規又愛虎爛上訴的陳先生(小姐),要多繳300+750=1050元。且要於判決前先繳前喔!(陳先生/小姐,現在一定氣到快中風了)發文者第一樓的新聞,是台北地院109年度交字第514號判決,此判決是違規者勝訴。之後由被告(監理單位)提起上訴。(居然有這種目中無法,亂判的法官?)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交上字第46號廢棄原判決(表示多數法官認為原來的判決有誤,是法官有問題)絕對不是檢舉者有問題!於是法院針對此檢舉案(經過隧道沒打方向燈),再次重新審判。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更一字第 9 號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大家認識一下違規者(或車主):X世安(簡稱:陳先生(或小姐))二、原告起訴主張:(違規者虎爛的) 原告因同一違規行為,駕車行經碧潭隧道時已經裁罰在案,然檢舉民眾故意跟車,間隔1分鐘連續舉發,違反比例原則,實屬不合理等情,並聲明:原處分撤銷。法院說的:法官會先看檢舉者影片,說:復查,經檢視本件採證影像,可見當時系爭車輛位於隧道內,於畫面時間08:31:40至08:31:50期間及畫面時間08:32:51至08:33:36期間,並未開亮車頭大燈(見前審卷第82-88頁),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於109年4月28日上午8時32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28.8公里之碧潭隧道時,及於109年4月28日上午8時33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28公里之新店隧道時,確有2次「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未開亮頭燈」之違規事實無訛。五、綜上所述,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有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經被告於109年9月4日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