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ri888 wrote:
在台灣汽車駕駛人什麼酒駕&吸毒&飆車或其他疏失撞死人甚至可以免除刑責脫罪呢~~~
在台灣只有汽車駕駛人才是能盡享各種權力但不用負擔應有的責任吧~
少來,機車真那麼可憐,那何來所謂的「未注意前方車況」的「帝王條款」呢?就是大家的經驗就是出事了都是汽車要背(較多的)責啊!
以本樓這個事件說,要是行駛角色是相反的:「直行汽車,撞到左轉機車」管他那機車有沒有兩段左轉或汽車是否有在速限內,光是「未注意前方車況」一加上去,就鐵定讓汽車駕駛肇責吃不完兜著走。
還有就算是沒有重大傷亡的小擦撞,只要機車騎士“稍微”一點點傷,就有權以提告「過失傷害」威脅汽車一方,讓人家變成有刑事前科,你難道不能想像一般汽車在路上行駛需要承擔多麼不公平的風險嗎?
只拿些極端的啥"酒駕&吸毒&飆車或其他疏失撞死人",不去講實際99%一般駕駛人的狀況,簡直避重就輕!
強制推動禁止左轉 真正減少車流交會
我覺得是好方法紅綠燈也可以減少秒數
也沒有內側車道直行後變成左轉專用
trri888 wrote:
在美國的車輛駕駛人肇責是根據越容易使"人"受傷亡的程度賦予責任輕重 , 汽車駕駛人因自身疏失造成行人或機踏車傷亡要賠天價賠償金嗎?
美國用路人權利最高至最低
行人>機踏車>汽車
台灣用路人權利最高至最低
汽車>機踏車>行人
有沒有待過美國呀?美國哪一條法律貼來看看,這個說法還是第一次聽到。
你老兄可能有點誤會,在美國不管做啥只要有訴訟上法庭都是天價求償,不過這就是為什麼要一定(自己)要買保險,而一般保險公司都會傾向庭外和解,因為美國的訴訟成本甚高。
美國的車禍賠償,(醫療費用之外)一般是計算所得替代損失,你撞了一個速食店服務生跟一個專業白領比,賠償金額完全不同,跟走路開車的是哪個沒太大鳥關係。至於拿錢出來給你的,是自己的保險公司還是對方的保險公司,則要看雙方的過失責任以及保險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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