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w3688 wrote:...如果不得易科罰金及緩刑,那該多好...
監所收容量嚴重不足,換誰執政都沒那個魄力去增建這種”嫌惡設施”,而且還要講”人權”,所以即使重罪關在裡面的也盡量寬宥假釋放出來繼續害人,古早以前犯刑事應該都該被抓去關的,在當今”司法補救”的”現實考量”之下,都是不明講但大力推動與被害人和解再判緩刑易科罰金!


不是都恐龍,法官也大多”無奈”;
像樓主PO的如此這般地案例...根本明顯缺乏自制力與道德良知,傷害或甚至導致他人死亡只是遲早(不見得是開車),在速限60的一般道路開到163...這不是”超速”丶而是幾乎心神喪失般地”瘋狂”,萬一導致事故被害人幾無生還機會(恐怕就連大體都支離破碎丶想留個全屍入殮安慰家屬都很難...);


其實這種心理特徵類似典型的psychopath,危險性遠遠高於一般刑事犯,但他不會被抓去關丶至少讓大家有個安全的空窗期;只能祝福自己與大家...都別被他給”碰上”了!



在鬼島真好
沒事沒事
撞上誰沒錢賠誰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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