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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開到163被罰2萬4 他怒拆測速器丟河裡判6月

破壞測試器 有甚麼用
過幾天又裝上新的了
只是為了洩憤 又多花一筆錢 不值得
放開那個女孩 ...
按這邏輯如果是因為酒駕被抓到不就要衝撞警局了
aavicky wrote:
這下要賠幾百萬,衝動(恕刪)

緩刑就是目前不會執行, 除非再犯被撤銷緩刑,
所以一毛錢都不用付 (罰款部分),
照相機部分已經賠償修復。
漂亮,對執政者不滿意要大聲的說出來,翻桌也可以.....
阿呆,如果是我去把測速器拆了,一定想辦法接電裝在車上,去拍別人超速,被逮到了還可以辯稱是為了祥和社會...
這下老舊自動相機終於可以換新了,以後拍得更準確,真他乃乃的,都是你害的
開朋友的車,還能如此的大膽高速飆車,根本不在乎朋友車輛的安全,沒撞毀在路邊已經算是運氣,還敢說沒錢,完全就是一副『違規魔人』那無法無天的惡質心態:我能違規,你不能拍我!
我朋友以前半夜看到一個人在路邊怪怪的
上前問他做什麼
原來是被這支測速到
拿噴霧器把鏡頭噴黑,讓他照片變黑色
andrew3688 wrote:...如果不得易科罰金及緩刑,那該多好...
監所收容量嚴重不足,換誰執政都沒那個魄力去增建這種”嫌惡設施”,而且還要講”人權”,所以即使重罪關在裡面的也盡量寬宥假釋放出來繼續害人,古早以前犯刑事應該都該被抓去關的,在當今”司法補救”的”現實考量”之下,都是不明講但大力推動與被害人和解再判緩刑易科罰金!不是都恐龍,法官也大多”無奈”;

像樓主PO的如此這般地案例...根本明顯缺乏自制力與道德良知,傷害或甚至導致他人死亡只是遲早(不見得是開車),在速限60的一般道路開到163...這不是”超速”丶而是幾乎心神喪失般地”瘋狂”,萬一導致事故被害人幾無生還機會(恐怕就連大體都支離破碎丶想留個全屍入殮安慰家屬都很難...);

其實這種心理特徵類似典型的psychopath,危險性遠遠高於一般刑事犯,但他不會被抓去關丶至少讓大家有個安全的空窗期;只能祝福自己與大家...都別被他給”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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