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違停肖想一「布」遮天!抹布擋車牌避檢舉

電光老騎士 wrote:
講很多次了,不用補腦(恕刪)

就我個人來說
單純的抹布 單純的翻開 理應是沒有犯法的
但會不會被打 這就不一定了
Mikadoyakumo wrote:
不行喔,會是你被告喔(恕刪)

碰瓷金光黨 跟這稍有不同
之前的碰瓷黨 是故意把東西放在(你車上)讓你去拿

但車子停自家門口 我高興在車牌或車上任何地方放甚麼我的自由
你沒事來碰我車上的私人財產然後不小心弄壞了說碰瓷?!
你有沒有覺得怪怪的?

去故宮碰壞國寶或不小心跌個狗吃屎撞到翠玉白菜 也能說故宮碰瓷?
然後怪故宮東西不放在倉庫 要展覽用數位線上觀看就好
故意騙人去看還要入場費然後東西不小心弄壞還要賠
電光老騎士 wrote:
是觸哪條法?

應該是妨礙秘密罪
挑動你的心 wrote:
應該是妨礙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這麼多條裡面
沒有一條提到車牌耶?
我猜是傷害罪或公然汙辱...
因為警察說的是"可能"觸法...
情境一:翻開抹布照相檢舉,車主摸摸鼻子.......沒事!!
情境二:翻開抹布照相檢舉,車主出來對罵(有關鍵字)後報警提告......公然汙辱!!
情境三:翻開抹布照相檢舉,檢舉者被揍後摸摸鼻子.......沒事!!
情境四:翻開抹布照相檢舉,車主及檢舉者互毆後報警互告.....傷害!!
當然還有恐嚇及妨礙自由等等....
不過在網上問總不是真實答案,去翻起來拍就知道答案.....
Big-lp wrote:
碰瓷金光黨 跟這稍...(恕刪)

你可以試試看,不可能成立的,真的別把法官當白癡。
Mikadoyakumo wrote:
你可以試試看,不可能...(恕刪)


的確有些法官有他們的獨到見解之處。
翻譯蒟蒻:自由心證
只要說服的了法官,就是你贏了。

有時觀察一下新聞報檢察官起訴條文
,有時起訴是給個社會交代而已。

看那頂O案,外役監交代一下社會,不也沒事。
Big-lp wrote:
之前有人行駛中鈔票飛...(恕刪)

拿下來拍照再扔回去呀
誰叫你拿回家?
已經有新方法了
在後車牌裝置感應開關..
就是一掀布或其他物品
後車箱就會開起......
這時可提告得罰條就變多了
針對手賤的防禦新武器
富良野 wrote:
不要去移動抹布,因為這可能會觸法?不懂?甚麼意思??算偷竊?算強制??算他人財物?請高人指點!!
  • 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