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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應該取得證照,才可檢舉別人違規。

同意

檢舉人需要考取相關證照才能檢舉
被持有證照檢舉人開罰的錢全部拿去捐給弱勢團體

一方面讓違規者付出代價
一方面幫助弱勢族群
永遠都是這樣子

解決不了問題
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沒有違規
就不會有檢舉人
違規人應該重考駕照,才可重新上路開車,屢犯應該終生吊照。
研習設違規陷阱嗎
檢舉人證照制後,也可給酬勞,但限匯入福利機構.這樣不是很好嘛!
john0002 wrote:
檢舉人證照制後,也可(恕刪)


我相信99%以上的檢舉人是不在意這個"酬勞"的...(如果你的邏輯上,只能捐給社福機構的錢叫酬勞的話)

現在不用證照就可以檢舉,門檻更低,檢舉案件更多,可以把更多錢捐到社福機構,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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