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gar2015 wrote:變換車道也要打方向燈
10:52. 建成(恕刪)
設定每位駕駛人一年內可違規的次數(點數),例如一年內違規2次,超過者斬立決。(隔年重新計算)。
設定每位檢舉人一年內檢舉失敗與成功的次數,例如一年內檢舉失敗2次或檢舉成功2次,超過者斬立決。(隔年重新計算)。
另外個人針對酒駕的罰則,建議可以改成如下:
1、酒駕撞死人者,若是駕駛人存活,經警方酒精測試(呼吸或抽血)後只要有酒精反應者,當場斬立決。
2、酒駕沒撞死人(有傷者),若是駕駛人存活,舉例說明:假設傷者是以時數50公里被撞導致右腳脛骨(離膝蓋骨10公分處)骨折,則政府派人也以同樣款型車輛(或車重相當)以時數50公里撞該名酒駕駕駛的右腳脛骨讓其骨折,而為求公平起見,該名酒駕駕駛若是骨折處離膝蓋骨不到10公分或超過10公分(正負0.5公分為容許值),則待該名酒駕駕駛傷勢復原後再次進行撞擊重複直至骨折處與受害者相同(正負0.5公分為容許值)為止,執法機關務必以公平、公正為原則,使該名駕駛的受傷程度和受害者的受傷程度相當,免得受害者或百姓說政府不公平。
3、酒駕者無撞死(傷)人者(被酒駕攔檢到),給予一次機會免罰,若再酒駕且無撞死(傷)人者,砍右手右腳,若再犯砍左手左腳。
PS:個人本來是傾向只要酒駕被警方臨檢攔查,只要檢測吹氣三次都有酒精反應者,警方當場將駕駛斬立決,車輛沒收。但同事覺得應該不要這麼嚴格,因此才有以上的分別。
相信執行個幾年,台灣的交通就會好很多,也不會這麼壅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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