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的目的是什麼?
不就是告知後車我要轉向或者變換車道了?
所以重點是有無提前打出方向燈,
有沒有確認後車都讓了才開始轉向或變換車道。
如果上述動作都做到了,
我車輛移動中已經兩個輪子跨過車道線,
而且也繼續往目標車道移動之中,
變換車道的動作已經成為事實,
請問這個時候切掉方向燈有什麼問題?
難道你後車會傻到認為我突然改變主意要回到原車道?
好吧,就算是好了,變成我退出你的車道,
對你在目標車道上的後車有影響嗎?
取締處罰方向燈未打滿讓人無法心服的原因是,
真正造成潛在危險的動作,
是那種方向燈切下去就開始轉向,
甚至先轉方向盤再打方向燈的,
為什麼這些不優先取締處罰?
除了高速公路之外,
台灣一般道路更多是已經進入路口中心了才開始打方向燈的,
造成後車無法提前判斷變換車道或者減速。
取締處罰方向燈未打滿,根本是抓錯重點,
建議警方先取締方向燈閃兩下以下就跨過線道的駕駛。
什麼?沒有這條法規?
趕緊讓睡大覺的交通部生出來呀!
fs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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