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015263 wrote:
希望不要再發生可怕的事故了,
平常沒注意過,但偏偏為何女性的受害人的比例會比較多呢?
絕對不是檢討被害人,是不是去找出真正的原因是什麼?
避免悲劇一再的上演
因為在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全都是恃強凌弱 ,先搶先贏, 佔地為王 的叢林法則
內輪差 ? 是藉口
因為我是大車 , 依叢林法則小車要讓大車 ?
法規 只有規定 "路權" 先行權 ,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沒有什麼 "內輪差"
是不得侵犯到它人的路權範圍 , 不是劃什麼"內輪差"? "內輪差"根本不是路權 !
"內輪差"根本不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 法規沒有分配/指定/排序這種 使用道路的權利 !
法規根本沒有什麼"進入內輪差"?? "不能進入內輪差"?? 這種事 ?
這是故意放風向企圖扭轉法律規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法規白紙黑字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回歸到法規 , 回歸到 路權 , 才是正途
道路是公用的 , 法律分配了使用範圍 , 大家一起使用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在道路上行駛 , 法規有開放能行駛的範圍 , 每台車只能在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內行駛, 井水不犯河水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不是任由趴趴走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路權』 是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 , 以四度空間(時間) 來錯開 彼此 , 避免碰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原本 規則是讓右邊的車先行 (路權優先)

但若設有"標誌" , "標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規則 "左讓右"

我車的位置是在"標誌"指示的 優先路權道路 vorfahrtstraße 上, 有先行權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左方為支道

我車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 此權利是限定於該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機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 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我車和 和紅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紅車看似轉彎, 但是紅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我車將會穿越過紅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紅車)的"路權範圍" , 紅車前方的安全車距為其"路權範圍" , 我車不能侵入, 因此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紅車)先行。
路權次序為 紅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 藍色卡車 最後
路權 優位次序 : 人員指揮 優於 號誌 , 號誌優先於標誌, 標誌又 優於 交通規則
路權來自於法規
並非台灣的叢林法則 , 紗石車 > 大卡車>BUS公車>小汽車>機車>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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