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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內輪差事故有夠多⋯

說是靠右行駛是不太成立的,因為這些人根本無視法規,那會乖乖聽話靠右走。
路上有太多,只是從罰單學交通規則的人,但從沒被抓到過,隨心情來走。
另外就是自身安全是靠人保護的,再來就是僅維持直線就已經耗盡全力的老人家,根本沒餘力注意左右。
內輪差已經淘汰不少人了....沒想到完全不夠改善整個駕駛生態...
小時候騎車,也被大車轉彎嚇到好幾次

後來養成習慣

要不就好好的跟在後面

要不就找個安全大直線,5秒內 超過去,永遠別接近我

現在開車了 也還是這樣認為


將心比心想,若有看到 他會故意來壓死你?

就是沒看到啊

那為何要 堅持自己的對與正確

然後讓自己犧牲在 對方看不到的位子上


你去坐那車上,你若看見有人 你會想辦法碾過去?

不是嘛..

那又何必堅持 林祖罵最大 哩好感弄看看

melkavam wrote:
用意良好但是容易妖魔(恕刪)


引言:但是沒辦法阻止
有人突然跑到車子死角前面
裝備只能提供預警時間差


一針見血的指出問題,

很多機車沒有遠離大車的觀念就算了,
還要從大車的《右側穿越》
穿越之後直接《向左變換車道》,因為視野的關係,大車駕駛根本看不見摩托車,然後悲劇就發生了,如果是一般小客車應該看得到,


引言:例如日本小學校,還有車輛事故實作表演

最近去豐原監理機關洽公,剛好遇到一群正在機車路考的民眾,真的建議要引進這種《實作表演》

不然這些民眾在空地上,
繞了兩圈就拿到駕照,但是上路之後卻不會有所應對,這是何等危險的一件事⋯

殊不知,台灣交通每天充滿了生命的驚奇與挑戰
很多人說視野受限,
內輪差必然發生,
表示車廠設計不良,
政府讓這麼危險的東西上路,
如果發生事情,
能不能告車廠及申請國賠?
cchh543 wrote:
很多人說視野受限,
...(恕刪)


01果然可怕,
連這種話也說得出來。

等等說不定會有人說:
根本沒死角!頭轉一轉不就好了嗎?
看海成花 wrote:
01果然可怕,連這種...(恕刪)



在大車駕駛座上的視野
以及下車後的視野
“看不到就是看不到”

看海成花 wrote:
01果然可怕,連這種...(恕刪)


頭轉到哪裡 可以看到死角
車廠可以請去當顧問
一縷之唸不鎖情關 wrote:
但偏偏為何女性的受害人的比例會比較多呢?... 因為,都有一種『有種就來撞我呀!』的勇氣!

去找出真正的原因是什麼? ... 因為不了解大卡車的盲區所致!案例這麼多,悲劇一再上演,又不看電視,只愛看狗血連續劇,




可是狗血連續劇裡面的女主角,
都有高富帥的男主角開車載他們


你是不是知道些什麼了?
melkavam wrote:
在大車駕駛座上的視野(恕刪)





如果我是機車用路人,我會建議車廠的設計顧問,在這兩個位置上裝攝影機


同步在汽車內部的儀表螢幕上顯示「影像以及熱能顯影」


t0015263 wrote:
如果我是機車用路人,...(恕刪)


德國車廠有做新裝備
廣角攝影機加夜視功能
在移動狀態 可以偵測人車
以及預警主動煞車
只是車子貴死人
我說的是大型車
不是轎車
t0015263 wrote:
希望不要再發生可怕的事故了,

平常沒注意過,但偏偏為何女性的受害人的比例會比較多呢?

絕對不是檢討被害人,是不是去找出真正的原因是什麼?

避免悲劇一再的上演

因為在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全都是恃強凌弱 ,先搶先贏, 佔地為王 的叢林法則

內輪差 ? 是藉口
因為我是大車 , 依叢林法則小車要讓大車 ?
法規 只有規定 "路權" 先行權 ,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沒有什麼 "內輪差"
是不得侵犯到它人的路權範圍 , 不是劃什麼"內輪差"? "內輪差"根本不是路權 !
"內輪差"根本不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 法規沒有分配/指定/排序這種 使用道路的權利 !
法規根本沒有什麼"進入內輪差"?? "不能進入內輪差"?? 這種事 ?
這是故意放風向企圖扭轉法律規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法規白紙黑字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回歸到法規 , 回歸到 路權 , 才是正途

道路是公用的 , 法律分配了使用範圍 , 大家一起使用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在道路上行駛 , 法規有開放能行駛的範圍 , 每台車只能在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內行駛, 井水不犯河水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不是任由趴趴走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行進路權

『路權』 是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 , 以四度空間(時間) 來錯開 彼此 , 避免碰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原本 規則是讓右邊的車先行 (路權優先)


但若設有"標誌" , "標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規則 "左讓右"

我車的位置是在"標誌"指示的 優先路權道路 vorfahrtstraße 上, 有先行權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左方為支道

我車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 此權利是限定於該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機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 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我車和 和紅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紅車看似轉彎, 但是紅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我車將會穿越過紅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紅車)的"路權範圍" , 紅車前方的安全車距為其"路權範圍" , 我車不能侵入, 因此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紅車)先行。
路權次序為 紅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 藍色卡車 最後

路權 優位次序 : 人員指揮 優於 號誌 , 號誌優先於標誌, 標誌又 優於 交通規則
路權來自於法規
並非台灣的叢林法則 , 紗石車 > 大卡車>BUS公車>小汽車>機車>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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