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okawa079 wrote:
出過國嗎在國外不敢龜(恕刪)
沒什麼自費出國.只有2年蓋滿2本護照.去不同國家工作而己。
不想跟你們吵.別把自己當成世界的中心.在我看來大家都一樣大.誰我都不用給面子.憑什麼叫別人讓.別人在你前面.就是擁有道路優先權.好好想想這個位階好嗎?還超車道?且同一路段就你能超車他不能?真的.不要覺得別人一定要讓你.都124了.超車道是違規道嗎?光這一段就是違法的證據了
SHCC wrote:
1.跟你說過了,不要自我強迫症,也不要逼使他人跟著強迫症。不相干的討論,就不需要一再重複貼上你自己的其餘主張。
SHCC wrote:
2.你的圖二,是台灣的高速公路嗎?貼上台灣的速限標示,如果不是,要事先說明為何為宜。
SHCC wrote:
3.你只要回答我:「在台灣,高速公路上,中內線幾乎無車輛,或3百公尺內僅有零星幾部車子。一部開在最內線以錶速120(gps110)持續行駛,請問,有無違規?」以何條例裁罰?不要說沒有這路況,你只要在南二高南下350公里之後,晚上12點之後,你來開看看便知道。
SHCC wrote:
4.台灣是法治國家,啥是叢林法則?台灣高速公路肇事率在全世界是前段班還是後段?(待補充)多數人民以服從法規為依歸,你可以去抽樣調查,男女不拘,需有駕照者,年齡18至75歲間,有多少比例者開在高速公路內線,錶速120,有被後方車輛閃燈求讓道?或者任何時段內,錶速120,有多少車輛會在高於此速度行駛?當然有,但比例是多少?答案會讓你很傷心。
2017/ 05/ 07 14:37聯合報 wrote:
怪罪前車龜速 他依速限行駛國道這原因挨罰
台南市謝姓男子以時速108公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因與前車距離僅16公尺,安全距離不足,被國道警察拍照取締,開罰3000元。謝男認為,他依速限行駛,是因前車龜速,才導致兩車距離愈來愈近。他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前車速度慢,和謝男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是兩回事,駁回謝男之訴,仍可上訴。
2019-06-02 15:18聯合報 wrote: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herblee wrote:
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