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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怪像

kurokawa079 wrote:
出過國嗎在國外不敢龜(恕刪)

沒什麼自費出國.只有2年蓋滿2本護照.去不同國家工作而己。
不想跟你們吵.別把自己當成世界的中心.在我看來大家都一樣大.誰我都不用給面子.憑什麼叫別人讓.別人在你前面.就是擁有道路優先權.好好想想這個位階好嗎?還超車道?且同一路段就你能超車他不能?真的.不要覺得別人一定要讓你.都124了.超車道是違規道嗎?光這一段就是違法的證據了
國道公路警察局
February 9, 2017 · Shared with Public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有些人開車就是這樣開,不會靠油門微調控制車速,而要一直加速,剎車,加速,剎車,有點像傳統非變頻式的冷氣!
單線道路遇到才真痛苦,高速公路遇到就換車道超越就好.
大大,你這種行為其實嚴格算起來已經算逼車了,他的閃煞車燈就是要告訴你離他太近了。順便告訴你一件事,國道警察會待在高速公路橫向的橋上或是ETC門架上拍照,你被拍到就要吃罰單了。
不想讓道
認為你逼車 (主觀認定)
想要你走
不拉屎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開在高(恕刪)
舉例 150KPH 跟在人家P眼後面3M 前車緊急煞車舉例瞬間降至70KPH

人類反應0.15s-0.4s

0.15*(70*1000/ 60*60) = 約4M

應該已經進入人家P眼裡了

痛痛der
toocck wrote:
沒什麼自費出國.只有...(恕刪)

所以你在國外敢不敢這樣擋路
不敢嘛
那就不要講那麼多
你才不要以你的眼光看世界
SHCC wrote:
1.跟你說過了,不要自我強迫症,也不要逼使他人跟著強迫症。不相干的討論,就不需要一再重複貼上你自己的其餘主張。

上面全都是依據法規 , 不是什麼 "你自己的其餘主張"

SHCC wrote:
2.你的圖二,是台灣的高速公路嗎?貼上台灣的速限標示,如果不是,要事先說明為何為宜。

現在 在講解 法規 ,
這和台灣國道一樣, 有中央分隔帶 ,有內側車道 ,有外側車道 , 有路肩
當然能拿來講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是我國的法規 , 明訂 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是我國的法規 , 明訂有 55m車距, 即 16車/公里 ,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是我國的法規 ,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SHCC wrote:
3.你只要回答我:「在台灣,高速公路上,中內線幾乎無車輛,或3百公尺內僅有零星幾部車子。一部開在最內線以錶速120(gps110)持續行駛,請問,有無違規?」以何條例裁罰?不要說沒有這路況,你只要在南二高南下350公里之後,晚上12點之後,你來開看看便知道。

問題很簡單
你只要回答我:內側車道路權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是位置錯誤 ! 是位置錯誤的違規 !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拿無關的錶速120km ? GPS110 出來? 這個藉口根本無法護航 車的位置不應該在內側車道上!
法規要求去 中線 ! 去中/外車道 錶速120km ? GPS110! 不是無路權佔用內側道 , 這無關車速 ! 這是故意混淆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白紙黑字 , 請依據法規
法規但書在說的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55m車距, 每公里少於16車) → 改最高速限行駛
否則 , 依高管規則5 ,應該是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行駛

速限的變更根本沒有改變超車道的路權 !

SHCC wrote:
4.台灣是法治國家,啥是叢林法則?台灣高速公路肇事率在全世界是前段班還是後段?(待補充)多數人民以服從法規為依歸,你可以去抽樣調查,男女不拘,需有駕照者,年齡18至75歲間,有多少比例者開在高速公路內線,錶速120,有被後方車輛閃燈求讓道?或者任何時段內,錶速120,有多少車輛會在高於此速度行駛?當然有,但比例是多少?答案會讓你很傷心。

法治國家請依照法律 , 依法行政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和錶速根本無關
不是完全錯誤 , 未依據法規的 自我創造 , 不就是叢林法則 ?
法規是"超車道" ,是比中線快的比較車速 , 是相對車速 , 不是 什麼 錶速120? 依法無據!

不可能有 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 這種事 !
路權在那裏 ? 路權範圍多長 ?
這違反路權 ! 違反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超車道"' 路權最長只有 55m+5m , 依法 ,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了 , 那能 持續行駛

內側車道經常性的連續追撞是如何造成的 ? 始作甬者是誰 ?

就是錯誤 默許違規 , 以為只要 V(車速)? 就完全不管D(密度/車距) 和 Q車流量 為多少 ???

能說出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不負責任的話嗎?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有限 !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容納16台110km的車行駛
高管規則6-2 ,明文訂有"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能夠只要 V(車速)? 就完全不管D(密度/車距) 和 Q車流量 為多少 ???
錯誤1牴觸法規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定速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也早就牴觸法規了 !

錯誤2牴觸法規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法規來源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依法也並非《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而是要看在那一種狀況下, 適用那一種速限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拿遵守義務侵害使用權利?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不是車在中線, 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前(路權)後(速限)的時序是不可能顛倒的!
當無路權而侵入內側車道之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根本尚未發生!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樣說是 "時間前後"次序不分 和"空間"迷航 !

錯誤3自相矛盾
2017/ 05/ 07 14:37聯合報 wrote:
怪罪前車龜速 他依速限行駛國道這原因挨罰
台南市謝姓男子以時速108公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道一號內側車道,因與前車距離僅16公尺,安全距離不足,被國道警察拍照取締,開罰3000元。謝男認為,他依速限行駛,是因前車龜速,才導致兩車距離愈來愈近。他申訴未果,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前車速度慢,和謝男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是兩回事,駁回謝男之訴,仍可上訴。

這原告的理由顯然也是被錯誤的函釋所誤導
高管規則6, 對於車速和車距, 明訂有 2:1 的比例
車距 16m 車速只能是 32km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容量有限! 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對於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都是有限制的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卻無視"安全車距"規定? 去侵入他人的路權範圍?

錯誤4自相矛盾
2019-06-02 15:18聯合報 wrote:
國道開太慢被開單 駕駛證明沒法開快法官撤單
張姓女子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內側車道因車速低於速限時速110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罰鍰,但她蒐集資料證明行經的南下165公里處傍晚下班尖峰時間,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彰化地院認為已構成「阻卻責任事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 其它車不得侵入這個範圍;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由17車/公里只能是107km/h ,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路權是法律所授予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律給予每一台車的路權都相同
用路人的義務 是遵重它人的路權 , 不是將自己的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怎麼拿自以為的"遵守義務" , 任意剝奪它人的路權? 那麼? 別人會遵重你的路權嗎 ?
車一上路, 旁邊就都是別人的車 , "禮讓" 是當然!
有使用車道的權利, 就有禮讓出車道的義務!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和眾人一起使用!
法律授予每台車都有各自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得侵入!
怎麼會說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放任"遵守義務"去侵害"使用權利" ?

事實是 , 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度 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擠在一起的 LOS F 是沒有車距 , 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沒有擠在一起的 LOS A,B,C , 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辦得到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 不成立 !

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jintaise wrote:
現在都不開內線了,一(恕刪)

真的,龜車占滿內線.聯結車還開得比他們快.
真想跟那些龜車說,要不要人下車用推的好了.
herblee wrote:
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只引用你這句話來回應,不然整個版面又讓你弄糟了。給你一個建議,請自行發一棟樓,將你的大作,完完整整的貼在一樓,這樣有興趣的朋友,自然能與你對話下去,且你也不用一在重複貼上。

如果你的結論是支持你所認定的主張,那你這句話,就大膽的用「。或!」來結語吧:「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而你最近這幾年的諸多回應,最後的結論,都是一再地在語末表達你自己的主張與認知後,加上個「?」,何意?是你對自己的主張有所懷疑,還是你也不敢百分百捍衛你的主張認知呢?


請問你有回答過我的問題嗎?好像沒有:一台車以錶速120(gps約為117,雷射測速器約為115)持續行駛最內車道,請問有無違規?需引用哪條例來開罰?請直接作答,有或沒有,得以何條例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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