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睿老爸 wrote:
呵呵~~看了許多大德(恕刪)
小弟跟你一樣,某天收到久違的罰單(上一次約莫5年前了,超過限速),一看是我每天下班回家的交流道,必塞,雖然我知道也有習慣只要變換車道就要打方向燈,只是當天塞車依序出交流道時,由於車速很慢(10km/h以下),顧著保持與前車的距離,一時分神忘了打方向燈,也就這麼一次,剛好遇到喜歡檢舉的後車,收到罰單後也是乖乖去繳款。
事後心裡也是不舒服,畢竟車速慢時,大家都依序出匝道,對於後車的檢舉有時覺得過於認真,但人家於法有據,只能心裡嘀咕。
我一直覺得,檢舉違規應該是阻礙交通或者對他人造成危險疑慮的駕駛行為才應該要檢舉,但某些人們矯枉過正的只要抓到機會就拍照檢舉,弄得每天開車上路都像在考駕照~
而自從收到那張罰單後,我每天開車都在注意塞車時前車有沒有在變換車道時打方向燈,說實在大概只有一半的比例會做這件事,我有時想像自己如果每天都抓一台,一個月國庫就能進帳6~70000塊呢....
但我並沒有這麼做,那種塞車時大家規律的依序駛出匝道,我並不覺得需要嚴格到去檢舉人們一時失察或者慣性的違規瑕疵。
法律是死的,人腦是活的,舉發與否,則是每個人對於這些瑕疵違規的容忍度。
那把尺,是一個社會溫度的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