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X-鴻 wrote:如題,這黑色車根本是貼近我變換車道,可以說差一點就撞上了。可是檢舉過去,警員居然回覆不舉發,是我觀念有問題嗎?...(恕刪) (1) 不必驚訝, 台灣是毫無路權概念的居然不知道侵犯安全車距是侵入 路權 ?以為一定要撞到才有"路權"問題 ?以為行車紀錄上 輕放油門 連煞車都沒踩? 方向盤也那麼穩? 也沒按喇叭 也沒有避讓反應 ?就不算 侵入路權? 不算"『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先不講高管規則 , 就只說 "安全規則"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1)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2) 通通不知道地面上的車道線 , 長度是 4公尺 , 假裝看不出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0公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侵入 法定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就是違規的一方(3)誤以為打方向燈就是路權 ?打方向燈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是一定要這樣做, 做了也不一定有路權 !路權不是比較 "方向燈" ? 法有明文 ,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轉彎車就算打了方向燈, 直行車沒打方向燈 ? 路權還是 在直行車那一方!路權來自於法規 , 並不是打燈(義務)就有路權? 路權範圍要看實際上的距離煞得住煞不住 ! 不是權利義務不分 !錯把義務當成權利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權利(路權)和義務(打方向燈) 不分!
herblee wrote:(1) 不必驚訝, ...(恕刪) 可惜大部分台灣的用路人 甚至執法人員都沒有路權的觀念舉例來說如果未保持距離亂切車道 發生後車撞前車明明是前車突然換車道 讓後車反應不及但這時後車依舊比較吃虧所以亂切車道的情況依舊隨處可見
在台灣果然 毫無路權概念?以為搶先 ? 搶快 就能取得那段車道的使用權 ? 這是不文明的叢林規則 !依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 是法律所授權! 每台車都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每台車都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理應受到路權的保障 ! ,但是台灣就是沒有!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能擅自侵入 !每台車都行駛在自己的框框之內! 井水不犯河水 !道路是公用的, 法規分配給每一台車相同的 "路權框框"老是以為先搶先贏 ? 就算要快 ? 也必須繞過別人的 "路權框框 "!是依法律 , 不是依據叢林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