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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近的變換車道不算違規嗎?

樓主 開的 那麼淡定 行車紀錄上 輕放油門 連煞車都沒踩 方向盤也那麼穩
也沒按喇叭 也沒有避讓反應 影片看不出 對方貼近有沒有危險
不禁的讓人懷疑
NAX-鴻 wrote:
如題,這黑色車根本是貼近我變換車道,可以說差一點就撞上了。
可是檢舉過去,警員居然回覆不舉發,是我觀念有問題嗎?
...(恕刪)

(1) 不必驚訝, 台灣是毫無路權概念的
居然不知道侵犯安全車距是侵入 路權 ?
以為一定要撞到才有"路權"問題 ?
以為行車紀錄上 輕放油門 連煞車都沒踩? 方向盤也那麼穩? 也沒按喇叭 也沒有避讓反應 ?
就不算 侵入路權? 不算"『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先不講高管規則 , 就只說 "安全規則"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1)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2) 通通不知道地面上的車道線 , 長度是 4公尺 , 假裝看不出來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2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0公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侵入 法定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就是違規的一方

(3)誤以為打方向燈就是路權 ?
打方向燈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是一定要這樣做, 做了也不一定有路權 !
路權不是比較 "方向燈" ? 法有明文 ,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轉彎車就算打了方向燈, 直行車沒打方向燈 ? 路權還是 在直行車那一方!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並不是打燈(義務)就有路權? 路權範圍要看實際上的距離煞得住煞不住 ! 不是權利義務不分 !
錯把義務當成權利 ???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權利(路權)和義務(打方向燈) 不分!
herblee wrote:
(1) 不必驚訝, ...(恕刪)

高手高手...
我相信台灣還是少部分駕駛才不懂這觀念,其一是小屁孩,其二是三寶,再來就是鍵盤魔人。
我還是願意相信大部分駕駛都是好的。
herblee wrote:
(1) 不必驚訝, ...(恕刪)

航警要加油阿!多學學
herblee wrote:
(1) 不必驚訝, ...(恕刪)



可惜大部分台灣的用路人 甚至執法人員都沒有路權的觀念

舉例來說
如果未保持距離亂切車道 發生後車撞前車
明明是前車突然換車道 讓後車反應不及
但這時後車依舊比較吃虧
所以亂切車道的情況依舊隨處可見
NAX-鴻 wrote:
如果真是這情況,應該...(恕刪)


1. 68樓是正解
2. 這樣距離怎麼可能的煞住
3. 樓主開太慢了 +1
flsof wrote:
1. 68樓是正解2...(恕刪)

我還在開太慢...
我剛起步不久是要多快?
每台車都跑車啊...
還有一件事,假設我開太慢好了,也不應該這樣超車吧?
在台灣果然 毫無路權概念?
以為搶先 ? 搶快 就能取得那段車道的使用權 ? 這是不文明的叢林規則 !

依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 是法律所授權! 每台車都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都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理應受到路權的保障 ! ,但是台灣就是沒有!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能擅自侵入 !

每台車都行駛在自己的框框之內! 井水不犯河水 !
道路是公用的, 法規分配給每一台車相同的 "路權框框"

老是以為先搶先贏 ? 就算要快 ? 也必須繞過別人的 "路權框框 "!

是依法律 , 不是依據叢林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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