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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該讓嗎 ? 錯誤的觀念要修正了

閣下的看法跟美國加州高速公路巡邏隊CHP的看法完全相反,想必開車大國的美國加州高速公路這些官員們都是一堆傻瓜
*心灰意冷* wrote:
供啥小?...(恕刪)


>>> 供啥小 x2
勉勵 wrote:
所以最高速限可以不用讓 法律訂得很清楚不是嗎 ?
問題二: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1.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2.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3.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所以最高速限可以不用讓 法律訂得很清楚不是嗎 ?
.(恕刪)

法規 訂得很清楚, 可惜您完全不看 , 只是從整段文字當中, 挑出自己想看的 , 其它都不看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根本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為什麼不用讓? ←毫無路權概念
法規明文寫在 高管規則8, 內側車道之使用 , 應依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不是依據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

"速限" 又不是路權 ! 這是應遵守的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去使用內側車道!
"速限"是什麼? "速限"是什麼? "最高速限"是什麼? 不看法規嗎?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 是那面標誌 ! 明明是限制(遵守義務)! 不是用來區分車道 的"路權"(使用權利)!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根本就不是用來區分車道!
速限法規只有一條嗎 ? 速限法規只有一條嗎 ? 速限法規只有一條嗎 ?
高管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不是法規嗎 ?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但書只是改變速限 , 超車道沒有變不見!
二面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標誌, 改為單一速限"最高速限"標誌 , 速限轉換根本不影響超車道路權 !


勉勵 wrote:
都已經最高速限了 怎麼還是烏龜車 ?

您不是說法規很清楚嗎 ?
"較慢速小型車"是 高管規則 8-1-1的規定
怎麼把 高管規則 8-1-1的規定 ? 混淆到高管規則 8-1-3 ??
那是外側車道的規定, 怎麼混淆到內側車道 ?
"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 是怎麼混淆到 使用權利(路權)?

高管規則 6 也不是法規不必看嗎 ????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道路的容量有限
每1000m(1公里), 最多只能容納 16台車, 每公里 17 台車? 車距只剩下53.5m? 能110km行駛嗎?
看不懂 堵塞 ? 不堵塞 嗎 ?
擠在一起沒有車距是堵塞 看不出來嗎 ???
依法? 能在 LOS D (每公里 17 車)→最高速限行駛嗎?

擠在一起的 LOS F 是沒有車距 , 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沒有擠在一起的 LOS A,B,C , 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改變速限 ! 由速限區間改為單一最高速限 ! 不是佔用內側車道 !
請把法律條文讀清楚好嗎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以為"超車道"沒法規嗎 ? 以為法規只有半條8-1-3但書嗎 ? 並不是 !
依照超車道的規則, 是暫時利用 ! 不可能定速行駛不離開 ! 暫時利用並不會增加 超車道密度
"超車道" 依法是一條繞道 bypass, 繞進去一定會出來, 一進一出一定不會增加" 密度" !
能使用多久是依據路權, 也就是繞進去多久出來, 是看有沒有路權! 不是看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三個主線車道都相同 !
法律依據 1
(1)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就有明訂 , 行至安全距離後 就喪失路權了 !
如果沒有安全車距 , 是繼續超越到有安全車距才離開 !


法律依據 2
(2)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法規還不只一條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超車!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仍然回到右邊, 原本發動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原車道!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處罰條例第 47 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 這樣就表示"允讓"了!
法律依據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請將法律條文讀清楚 !
版大~內側是彈性車道
禮讓時機如下:
1.警車、救護車
2.平常沒塞車時
3.超車時
樓賴吧 wrote:
一堆烏龜車,有的連開...(恕刪)


看到就閃遠光燈or直接超車吧!(他有錢想被開單你奈他何.....)
8-1-3但書法規是 "換速限 ", 改另一種速限而已
不是什麼"平常沒塞車" 就能佔用 !
超車道 依法是 『繞道』bypass , 繞進去一定要出來! 本來就不能定速持續行駛 !

道路容量是有限的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有限 ! 每公里最多只能容納16台車(車距m+車長5m=60m) 以110km行駛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所以LOS D 17台車/km(車距剩下53.5m) 就 無法 最高速限110km行駛了!
此時速限就要回到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沒有路權就要自動離開了 ! 不必等到後面閃燈
依法,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 就喪失路權了! ←法規白紙黑字,要駛回原行路線
法規所謂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並不是使用權利!
是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稱為 《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後 , 才可能發生這個車道的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還時空顛倒, 在不應該出現, 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先跑出"最高速限"行駛 ? 再說自己合法佔用內側車道?
沒有超車行為? 在跨行內中車道之時, 就已經違反路權了!
依法,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 就喪失路權了!

能有"超車道" 能行駛 , 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的! 並不是別人都要讓, 而路隊長卻自私不必讓出來?
把公家的道路當成個人專用"車庫" ? 此種佔用行為稱為 Left-lane Hogging !
herblee wrote:
8-1-3但書法規是...(恕刪)


我在內側開最高速限沒異議吧!?
speedaltis wrote:
我在內側開最高速限沒異議吧!?

這有語病
用路人只能控制自己的車速 ! , 用路人要怎麼"開"一面標誌 ?

"最高速限" 是限5 標誌 , 根本不是指 "車速" ! 無論如何踩油門?那面標誌不動如山!
這"最高速限" 的設置是 "主管機關"的權責 !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您的車速並不是法規上的"最高速限", 是完全相反的對應關係 ! 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完全無關! 完全無關! 完全無關!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8-1-3 但書是授權給 主管機關 改變速限 ! 這半條法規是講給主管機關聽的 ! 根本和用路人無關!
無論 GPS的時速 , 快樂錶的錶速 , 通通不是 "最高速限"!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只能無條件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得到權利能使用內側車道!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 !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
用路人對於"速限", 只能受限制 , 沒有辦法聲稱自己設置一面"最高速限"或主張任何權利 !
路權 為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 ← 法規會分配那一台車應該在Carriageway車行道上的那一個位置!
內側車道仍然是公用的 ! ←法規分配各自的使用範圍(框框)
超車是對 "安全車距"內的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 法規白紙黑字,超出安全車距之外, 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每台車都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能擅自侵入 !

每台車都行駛在自己的框框之內! 井水不犯河水 !

況且您若沒有路權? 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況且您若沒有路權? 車在外側車道→ 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有在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有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是一面標誌 ! 只能遵守, 不能拿來開 !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不是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 路權為超車, 依法是一條繞道 bypass, 繞進去一定要出來!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並沒有 拿速限義務 去 侵害 路權 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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