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這是'該案'檢方之...(恕刪) 所以啦~這是這檢方自己認定並不代表其他檢查官都會這樣判嘍~~既然如此今天這案例給別人判斷是否又是不同判決?沒錯吧?所以今天這檢方認定緊急避難換別的檢方認定也不一定會這樣判~
31465033 wrote:這些國家大部分都歐盟...(恕刪) 原來50cc就可以上高速公路了,那你們想上高速公路的人應該幫忙爭取的是50cc以上,而不是你們自己的紅黃牌,不然在我看來你們只是自私的一群
RX78NT12003 wrote:所以啦~這是這檢方...(恕刪) 那當然所以你的無限等於之說是不當的因為個案行為不同條件自然不同加上不同檢方也自有不同看法見解從來就沒有必定等於結果會出現就如殺人跟過失致死是兩回事可有人因為自身無知誤解或有意扭曲提出只要酒駕再去開車撞死人就等於是過失致死不會被叛殺人罪忽略其主觀犯意才是適用法條之行為要件只就個人錯誤認知片面解釋就自以為認為相同進而認為法律有問題這是個人認知出問題不是法律設置有此問題
如果有一個人拿著自家頂樓鑰匙,要上去跳樓,你在警察尚無法趕到之前,奮勇搶下鑰匙,卻被提告剝奪自由,是否該被起訴呢?賓士男作法雖有爭議,但他可能救了吳女,也可能救了可能無辜受害的其他人(若撞吳女仍將依過失傷害起訴),我支持賓士男,也支持檢察官.
此案例大家只看汽車駕駛正義行為卻忽略汽車駕駛人停的位置是停在路肩及外車道上這種停在車道上的行為對別的駕駛人也是會造成危害啊……所以汽車駕駛人自己也有違規呢只能說還好自己逼車亂停車行為沒造成其他意外事故……停車道上……簡直是胡來~~
miamivice wrote:那當然所以你的無限...(恕刪) 所以討論串上某些人因此案例就擴大緊急避難認定認為以後看國道上有騎士違規就去逼逼騎士沒關係,能認定緊急避難……這思維方向也是錯的嘍~~因為就你所言,檢方認定標準不一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賓士哥逼車、拔鑰匙是怕吳女繼續騎車前行,影響自己及其他國道用路人的安全,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且之後兩人抵達拖弔場,賓士哥就把鑰匙還給吳女,並無侵佔意圖,因此對公共危險罪、強制罪、搶奪罪嫌部分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