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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誤上國道被逼車拔鑰匙,被告沒事不起事!?

miamivice wrote:
這是'該案'檢方之...(恕刪)

所以啦~
這是這檢方自己認定
並不代表其他檢查官都會這樣判嘍~~
既然如此今天這案例給別人判斷
是否又是不同判決?沒錯吧?
所以今天這檢方認定緊急避難
換別的檢方認定也不一定會這樣判~
我是認為告錯了,還是 強制罪 = 妨害自由
如果二罪不一樣, 那應該要提告 妨害自由


frogghoul wrote:
我只能說這案例一開...(恕刪)
31465033 wrote:
這些國家大部分都歐盟...(恕刪)

原來50cc就可以上高速公路了,那你們想上高速公路的人應該幫忙爭取的是50cc以上,
而不是你們自己的紅黃牌,不然在我看來你們只是自私的一群
RX78NT12003 wrote:
所以啦~這是這檢方...(恕刪)


那當然
所以你的無限等於之說是不當的

因為個案行為不同條件自然不同
加上不同檢方也自有不同看法見解
從來就沒有必定等於結果會出現

就如殺人跟過失致死是兩回事
可有人因為自身無知誤解或有意扭曲
提出只要酒駕再去開車撞死人
就等於是過失致死不會被叛殺人罪
忽略其主觀犯意才是適用法條之行為要件
只就個人錯誤認知片面解釋就自以為認為相同
進而認為法律有問題
這是個人認知出問題
不是法律設置有此問題

如果有一個人拿著自家頂樓鑰匙,要上去跳樓,你在警察尚無法趕到之前,奮勇搶下鑰匙,卻被提告剝奪自由,是否該被起訴呢?
賓士男作法雖有爭議,但他可能救了吳女,也可能救了可能無辜受害的其他人(若撞吳女仍將依過失傷害起訴),我支持賓士男,也支持檢察官.
此案例大家只看汽車駕駛正義行為
卻忽略汽車駕駛人停的位置
是停在路肩及外車道上
這種停在車道上的行為
對別的駕駛人也是會造成危害啊……
所以汽車駕駛人自己也有違規呢
只能說還好自己逼車亂停車行為
沒造成其他意外事故……

停車道上……簡直是胡來~~

miamivice wrote:
那當然所以你的無限...(恕刪)

所以討論串上某些人因此案例
就擴大緊急避難認定
認為以後看國道上有騎士違規就去逼
逼騎士沒關係,能認定緊急避難……
這思維方向也是錯的嘍~~
因為就你所言,檢方認定標準不一
其實重機早在101年就可以上國道了

https://www.thb.gov.tw/page?node=29ad8b77-2d44-45de-878e-72fea5321216

各位重機騎士快上去吧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賓士哥逼車、拔鑰匙是怕吳女繼續騎車前行,影響自己及其他國道用路人的安全,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且之後兩人抵達拖弔場,賓士哥就把鑰匙還給吳女,並無侵佔意圖,因此對公共危險罪、強制罪、搶奪罪嫌部分不予起訴。


支持檢座真的是公正明理有夠讚,把這些二輪愛違規的維權份子洗臉真的爽~

繼續違規呀~看你要到民國幾年才能合法上國道,哈哈~

這樣還想上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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