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s0808 wrote:
命是自己的,小孩的命也是因自己而起,多注意一下就不會車禍了,堅持路權有用嗎?
這種想法大概就是台灣交通亂七八糟的原因之一
richardboxtw wrote:
之前我也發生過類似你這樣的車禍事件
我是騎機車閃黃燈,開車的人是閃紅燈。在早上上班時間在新竹的一個十字路口發生碰撞。
碰撞結果我的左腳開放性骨折,對方開車就沒有主要的外傷。事後做筆錄我都是按照制式化的筆錄走。
(我相信每個人都會選擇自己的對自己有利的話語去做筆錄)所以這是後續如果有官司與車禍鑑定
時可以當做的一個參考點,如果有行車記錄器或是調閱附近監視器有錄影到,這樣會比較容易進行判定。
如果都沒有,一般處理的話建議就雙方都去與原辦理的保險公司讓專員來進行處理。也不要答應對方什麼。
我車禍後也不與汽車的駕駛人有所交集,對方也說他車壞了啊,哪裡怎麼樣。也一直怪我騎很快...等等
我也不予理會,我就跟他說請他與我保險公司談吧,也請對方給我他的保險公司,請專員與我談。
最後對方透過保險公司開口跟我要一筆修車費用(約5萬元,因為車有折舊,我的保險公司只能陪他部份金額)
最後兩方的保險公司都跟我說,雙方都有路權,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只是閃黃燈路權比較大一點。
所以我的肇責佔30%,對方閃紅燈肇責佔70%。所以最後保險金下來我還是有給對方3萬元,當做精神
賠償(因為開車與坐副座的人都已經70多歲了)。最後我的保險公司也跟我說他賠償對方3千元。就這樣子
案子結束了。後續沒多久對方要求我,因為我有受傷,日後不能告他"傷害"。我心裡想說,我都沒有去想
這件事,你還要提醒我嗎? 且合解書都簽了,哪來那麼多事。
這是我的經歷,給你參考。但是還是要提醒你。騎車的人就要自己小心一點,也希望你能平安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