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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說我在私人停車場撞車後逃逸,要我到案說明,結果居然是….

fireblade0922 wrote:
我報案查別人可以,別人報案查我就不行,標準刁民...(恕刪)


上面有幾個就是這種刁民心態...

今天我是嫌疑人,被通知去協助釐清案情,自己的時間就一秒幾十萬
警察沒盡職責,應該要跟報案人仔細確認,再通知嫌疑人過來
嫌疑人義務過來協助,應該要有補償,浪費人的時間

如果今天立場反過來
自己是報案人,警察稍微慢了點
就開始罵意圖吃案了,嫌疑人車牌影片都給了,也不馬上找人抓人來問
是要等人銷贓還是逃跑嗎,一點積極作為都沒有...

這就是刁民日常啊...
Dark‧淡藍 wrote:
一、必須是檢方或法官的「依法」傳喚才需要去,警方沒這樣大的權力,一通電話就要誰怎樣怎樣。
二、依法,證人可以請假
三、依法,證人可以請領有收據或票根的旅費與日費
(恕刪)


對方提告後就是檢察官傳喚 有膽你可以請假繼續玩等被通緝 半小時機車油錢貼你20塊好了

就為了不想去警局一趟協助...有夠無聊...
Charels wrote:
-----簡單版--...(恕刪)


叫對方出來道歉!!!!!
是他一口咬定你的~~~~

這時候整個感結行車記錄器很重要
還要前後鏡頭的...
開車或停車都不知道會花生什麼素
給大大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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