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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同車道"右側超車的定義

肉丸大的"魚雷"形容的很傳神

開版大的行車紀錄器看不見自己做了什麼, 本來沒有其他證據時, 開版大或許還有辯駁機會(不過我看到你在前方女騎士閃避路況剎車燈亮起時, 你應該要剎車而不是仍然往前衝, 個人認為行車紀錄器其實對開版大也是不利的), 但是有路口監視器看出開版大可能因前方藍色雨衣騎士擋在前方而往女騎士方向傾斜, 這個應該是開版大被認定為肇事因素的另一關鍵, 就事論事, 沒有什麼網路霸凌, 只有分析檢討原因絡予行車或交通建議及防禦駕駛觀念加保險要保夠及正確認知而已

機車騎久了(尤其是速克達), 會把一切想的很簡單, 以為就是油門剎車而已

建議開版大
(1)可改騎打檔車, 多點循序漸進及換檔思考, 要鑽也會慎重點, 另外大輪徑也比較安全
(2)改騎單車+火車通勤

總結: 這是一次超車不到位, 不到位超車引起的事故


浦燒肉丸子 wrote:
後車不用注意前車就...你不覺得你的邏輯怪怪的嗎???

遇到這種魚雷已經夠雖了還要被酸說為什麼不閃魚雷???
(恕刪)


致命涼 wrote:
剛剛影片我看了百次...........
另外對方告你違反個資法?拍車牌就想告?騙你沒看過法條啦

公共場合拍攝,且拍攝目的是釐清使用,你就安靜讓她告,你在反告

之後要怎麼做你就跟律師討論一下,結案

法律不是比誰對誰錯,是比誰在哪個法條上站得住腳..(恕刪)


我正想提醒樓主"個資法"的問題,請不要再害他了!....

樓主拍攝女騎士的車牌及車輛並PO網,已足以認定侵犯了符合"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

樓主未經當事人同意PO網,除非符合下列八點: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
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否則即屬侵害當事人的"個資",我想你PO網的目的再怎扯也和上述八點無關,

所以人家告你侵犯"個資法",應該是有"高人"指點過,勝訴是十拿九穩的!

罰則是"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刑事罰緩",

人家勝訴後,還可以據此打"刑帶民"的民事"損害賠償"官司

很可能你要付出的代價會比車禍的求償還要高!

再者,千萬不要想如果你沒事,可以尋求"反告"了,

你有PO網的動作,對方即使敗訴,要形成"誣告"的認定是不可能成立的!

只能建議你趕快展現最大的誠意,尋求人家的和解吧!......

浦燒肉丸子 wrote:
後車不用注意前車就...(恕刪)


本身也是騎車去園區上班,
說真的當初剛從台中過來時真的是大開眼界。
右側硬鑽的每天都會碰到,
連旁邊是那種整排水泥水溝蓋的也要鑽。
還有騎上紅磚人行道飛馳而過的(寶山路)
我還以為是在玩越野摩托勒。。。
ZRR wrote:
我沒有靠邀對方故意...(恕刪)


交通事故警察必須開事故聯單給雙方
上面會有雙方電話
不過你是肇事逃逸了之後人家告你你才發現
你有沒有去警局做過筆錄啊
做完單子就會開給你了
警察調監視器才找到你應該會叫你去警局
是警察沒給還是你沒去做筆錄?
這部分被省略了?



zues wrote:
右側硬鑽的每天都會碰到,
連旁邊是那種整排水泥水溝蓋的也要鑽。
還有騎上紅磚人行道飛馳而過的(寶山路)
我還以為是在玩越野摩托勒。。。...(恕刪)


台灣日常
有洞就插,有縫就鑽
Deoxyribose wrote:
交通事故警察必須開事故聯單給雙方
上面會有雙方電話
不過你是肇事逃逸了之後人家告你你才發現
你有沒有去警局做過筆錄啊
做完單子就會開給你了
警察調監視器才找到你應該會叫你去警局
是警察沒給還是你沒去做筆錄?
這部分被省略了?


都沒省略啦
這不是一般單純的交通事故啦

就收到通知書到警察局刑事組做筆錄
但刑事警察完全不提供任何單據文件
然後就直接偵查廳
然後就鑑定單位
之後收到過失傷害起訴書和肇事逃逸不起訴書
然後再收到違反個資法簡易廳通知
和過失傷害調解庭通知(時間未到)

ZRR wrote:
從頭開始就是在法院...(恕刪)


幹 什 麼 東 西 咧~~
現在人都把個資法無限上岡,只有車牌 是在妨害名譽三小朋友,車牌上是有寫本名嗎?

樓主還有行車紀錄器往前一點時間的影像嗎?貼來看看雙方路徑是不是都有偏移

若只看那行車紀錄器畫面,常人都覺得你的責任100%

ZRR wrote:
都沒省略啦
這不是一般單純的交通事故啦

就收到通知書到警察局刑事組做筆錄
但刑事警察完全不提供任何單據文件
然後就直接偵查廳
然後就鑑定單位
之後收到過失傷害起訴書和肇事逃逸不起訴書
然後再收到違反個資法簡易廳通知
和過失傷害調節廳通知(時間未到)(恕刪)


這表示"過失傷害"及"違反個資法"兩項刑事罪責檢察官都已起訴,

只有"肇逃"部分不起訴!

依"交通肇責鑑定報告書",100%肇責一審一定會判刑,

除非對方在"調解庭"願意和解,否則就會背上"刑則"!

接著就是民事的"損害求償"!

只要對方不是"獅子大開口",在調解庭就盡量達成和解吧!

ZRR wrote:
還是事後一個月被警察通知
才調出當天的影片看的...(恕刪)


樓主竟然會保留一個月前的行車記錄器影像??

帶髮修行 wrote:
幹 什 麼 東 西...(恕刪)


增加10秒前影片
能看出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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