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直橋~~!!比較會有衝突的,應該是濱江交流道下來的車輛,或是原濱江街西往東的方向車輛,上橋前有段白虛線長度不短=讓駕駛選擇車道的緩衝認真來說,非常足夠!!!小弟都是濱江交流道下來,直接走堤頂橋下那車道,有時候女朋友一次交太多個,也不好!!一個住大直,一個住內湖港墘路,常常搞亂也蠻麻煩的!!
Benjamin Lin 0825 wrote:你收過幾次單到底關...(恕刪) 阿你又知道其他人愛違規了喔...?阿你又知道對這件事情有意見的人都愛違規喔?你大可以繼續當個愛違規的人^^你說的這句話我怕我不補充你會說我是愛違規的了阿你好像說你邏輯很好怎麼會推不出來我為什麼要補充咧?所以你高度多高(你可以別理我哈哈 今天衝完浪在店裡跟比妹發呆上網耍嘴皮子,對這件事沒有意見)
ilovesinging wrote:在台灣聽說方向燈只要有閃一下,就算是有打燈了 聽說這兩個字在法庭上是沒有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部份市區街道路口與路口間的距離不足30公尺,倘若要轉彎時該如何盡早提示後方用路人呢?高雄監理所解釋,若反應距離不足,轉彎車方向燈至少要「閃爍10次」以上,前3次預警告知周圍車輛、再4下讓四周車輛應變調整、後3下則為等待並伺機變換路權的時間,才不會讓後方駕駛反應不及。用影片檢舉的時候,怎樣也賴不掉
Sammama wrote:好像你就很就事論事...(恕刪) 你真的很閒,我po違規你來鬧場是可以^^但你高度就是這樣,你從一開始就沒要討論的意思,我的高度就是自己也遵守交通規則,而你,從一開始就咄咄逼人,也不見你去就這個案件討論,反而檢討起檢舉的人。老實說,跟你這種人認真,真的是我的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