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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打方向燈很好,但不是這樣轉啊

大直橋~~!!
比較會有衝突的,應該是濱江交流道下來的車輛,或是原濱江街西往東的方向車輛,上橋前有段白虛線長度不短=讓駕駛選擇車道的緩衝認真來說,非常足夠!!!
小弟都是濱江交流道下來,直接走堤頂橋下那車道,有時候女朋友一次交太多個,也不好!!一個住大直,一個住內湖港墘路,常常搞亂也蠻麻煩的!!

Sammama wrote:
生活很充實、覺得檢...(恕刪)


你收過幾次單到底關這件案子啥事?
邏輯0分就別來丟臉,會覺得連續違規四次叫做小事的人,拜託就別丟自己的臉了^^

badboype wrote:
對號入座,可喜可賀...(恕刪)


老兄你都直接引言了,還不給人入座啊^^

算了,我看了你其他發文,覺得跟你這種人認真是我的不對,對不起喔~


Benjamin Lin 0825 wrote:
你收過幾次單到底關...(恕刪)


阿你又知道其他人愛違規了喔...?
阿你又知道對這件事情有意見的人都愛違規喔?

你大可以繼續當個愛違規的人^^

你說的這句話
我怕我不補充你會說我是愛違規的了

阿你好像說你邏輯很好
怎麼會推不出來我為什麼要補充咧?

所以你高度多高

(你可以別理我哈哈 今天衝完浪在店裡跟比妹發呆上網耍嘴皮子,對這件事沒有意見)
在台灣聽說方向燈只要有閃一下,就算是有打燈了,檢舉是不會過的,至少我上次檢舉一個被打槍就是這樣,它已經換一半車道了才打燈,照樣被警察大哥說為免爭議,不予舉發。
ps.我就是用影片檢舉的,沒過...
ilovesinging wrote:
在台灣聽說方向燈只要有閃一下,就算是有打燈了


聽說這兩個字在法庭上是沒有用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
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部份市區街道路口與路口間的距離不足30公尺,倘若要轉彎時該如何盡早提示後方用路人呢?高雄監理所解釋,若反應距離不足,轉彎車方向燈至少要「閃爍10次」以上,前3次預警告知周圍車輛、再4下讓四周車輛應變調整、後3下則為等待並伺機變換路權的時間,才不會讓後方駕駛反應不及。

用影片檢舉的時候,怎樣也賴不掉

Sammama wrote:
好像你就很就事論事...(恕刪)


你真的很閒,我po違規你來鬧場是可以^^

但你高度就是這樣,你從一開始就沒要討論的意思,我的高度就是自己也遵守交通規則,而你,從一開始就咄咄逼人,也不見你去就這個案件討論,反而檢討起檢舉的人。

老實說,跟你這種人認真,真的是我的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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