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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看就知道是台灣人

看了這麼久,樓主都沒有回覆「蓋布袋事件」,真是無趣啊!管他什麼行車紀錄器品牌,我只想知道「蓋布袋事件始末」。

c.c.0110 wrote:
以為前車是要左轉,結...(恕刪)

這個就台灣日常啊,習慣就好

althewind wrote:
該駕駛共有三項違規:
1.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2.跨越雙白線
3.直行車占用左轉車道

第1及第2項為同一行為,
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只會開一張罰單,
地3項違規行為也很明確,
罰單應該會成立,
所以應該會有兩張罰單~.(恕刪)


1、2項基本上是不同行為
理由是分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的第1款跟第2款
但是因為同屬同一條例所以1、2項只會有一張罰單但是在違規事實欄位會詳細註明同時違反兩項行為!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chai4 wrote:
那個背小朋友騎機車的,是你檢舉?..(恕刪)


背小朋友的罰單是在台北,至於樓主活動區域是在台中!
兩造檢舉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一樣!

waynes0426 wrote:
看了這麼久,樓主都...(恕刪)


這稚樓主
就是台灣人


我看是南部人
我是高雄人 但
别這樣

只會P0文
射後不理
這在台灣司空見慣, 在不妨礙左轉車輛的前提下, 可有效預防中間車道堵塞
樓主可能是新手上路喔? 見怪不怪啦
彩雲飛飛 wrote:
這在台灣司空見慣, ...(恕刪)


哈~你是認真的嗎?所以綠燈後左轉車道硬擠進直行車道會比較好? 都不會影響直行車? 還真是好棒棒~

waynes0426 wrote:
看了這麼久,樓主都...(恕刪)


啥意思呢❓


曾讚 wrote:
啥意思呢&#10067...(恕刪)

看#14樓

看了這麼久,我不想樓主有沒有回覆「蓋布袋事件」
我只笑人蓋布袋的人...沒用啦...

你不知我已讀 wrote:
看#14樓看了這麼...(恕刪)


So 若是他
我會加踢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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