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hewind wrote:
該駕駛共有三項違規:
1.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2.跨越雙白線
3.直行車占用左轉車道
第1及第2項為同一行為,
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只會開一張罰單,
地3項違規行為也很明確,
罰單應該會成立,
所以應該會有兩張罰單~.(恕刪)
1、2項基本上是不同行為
理由是分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的第1款跟第2款
但是因為同屬同一條例所以1、2項只會有一張罰單但是在違規事實欄位會詳細註明同時違反兩項行為!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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