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及法律那麼亂,執法的人真要負最大的執法不力責任。雙方開車行為都違規,不是打了方向燈就可以變換車道,別人就該讓你,方向燈沒那麼偉大,駕駛也一樣。交通規則規定應該是要碓定要變換的車道前後安全距離內沒有車之後,再打方向燈,再變換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