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妨礙自由 : 影片裡很明顯對方並沒有擋住樓主的路,也沒有用逼車的方式逼你停下來,對方停在慢車道,樓主自己貼到人家車門旁,這妨礙自由的確沒理由起訴
2. 恐嚇 : 對方拿球棒下車,檢察官的理由是正常人在這種情形下拿武器自衛是可接受的,以影片裡的情形來說,我也認同檢察官的看法,對方拿球棒下車,但沒有揮舞或作勢要打人,單純就是壯聲勢而已,恐嚇這條判不下來不意外
3. 公然汙辱 : 這條我就比較不認同了,檢察官的理由是,對方是在上車時罵"幹,臭俗仔",不能認定對方是對樓主罵,還是單純自言自語。當然自己對空氣落三字經不犯法,但在影片裡的狀況,對方罵人很明顯是針對樓主,就算不是面對著人罵,但只因為不是對著人罵就認為不是針對樓主,這我只能說太扯蛋了。總之檢察官是給對方一個"合理發洩"的說辭放過了。
三點裡,我只認為第三點有可議之處,另外兩點告不成很合理
只不過如果重新審視整個影片,對方就是個開車沒禮貌又不尊重機車路權的X寶,一開始想逼樓主讓路,逼不成也沒怎樣,就減速從後面繞,繞路時順便按了長喇叭發洩一下。大概就是這樣,要說有問題,大概都是一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
而樓主在被對方按喇叭後的追車行為,還有故意要求對方下車理論的行為,我想才是讓檢察官連公然汙辱這條都幫對方處理的主要原因。起因是對方的行車問題,但這只是很小的行政罰問題。引起對方停車、拿球棒等後續,是樓主的追車行為造成的。而追車本身已經可以涉及公共危險了,尤其樓主那個右轉。 我認為這是造成檢察官不想幫樓主起訴的主要原因。因為感覺樓主就是來小事鬧大的。
不過我個人還是認為公然汙辱應該告得成,檢察官不起訴的話,樓主可以考慮自訴。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