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下面這些內容你怎麼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回曉得大大:
上班不能回文請見諒
號誌變換之際(黃燈變紅燈的當下)前懸伸越停等區免舉發(微罪不罰),前輪伸越停等區就不適用免舉發。
2)黃燈燈號轉換為紅燈開始,前輪伸越機車停等區算違規。
意思不是都一樣,可能是我前幾樓的字義讓你產生了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