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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虧是輪數對了就微罪不罰


曉得 wrote:
下面這些內容你怎麼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回曉得大大:


上班不能回文請見諒


號誌變換之際(黃燈變紅燈的當下)前懸伸越停等區免舉發(微罪不罰),前輪伸越停等區就不適用免舉發。
2)黃燈燈號轉換為紅燈開始,前輪伸越機車停等區算違規。


意思不是都一樣,可能是我前幾樓的字義讓你產生了誤解。

c.c.0110 wrote:
1)號誌是紅燈的狀態下,車頭保險桿伸越到機車停等區就算違規。

民眾可能會覺得如此(實務上認定並非如此)
目前對於汽車於紅燈時相佔用機車停等區告發
車體占用部分實務上依處理細則規定
前輪進入機車停等區認定(一般性認定)
部分認定標準較嚴格的單位要求
1.需前車門部分進入停等區範圍(減少違規人爭議)
2.車體離開後看得出路面的停等區標繪圖(避免違規人抗辯標線掉漆不明)

以下態樣依違規事實不明確處理
1.靜態照片無紅燈後汽車尚未進入停等區照片
2.動態影片無紅燈後汽車尚未進入停等區影像
3.正後方拍攝影片(照片)無法確認前車的前輪是否進入停等區

重點在於
取證標準越嚴格
爭議空間越小
受理成案率越高
這社會的價值觀就是這樣!
講難聽點就是主流暴力!
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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