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ntc68 wrote:
經過交流道匝道時,...(恕刪)
可以~
這個車道是下交流道用的.
不能拿來當變換車道
可以用這條告發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一項四款規定: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新台幣三千元。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同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
二、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三、汽車駛離高速公路擬進入交流道時,依規定需先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並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如有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即屬違規行為。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