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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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所說的恢復原狀可不是返老還童;而是指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小弟的車去年快滿四年時發生車禍,被後方車輛追撞,我車的後保險桿被對方前牌照固定螺絲戳一個洞。就是紅色圈圈內的那個小洞。
當時原廠負責出險的人員就告知我,如果只有這一個洞而沒有其他內傷,保險公司不會讓我換整隻後保險桿,而是會用修補的方式。
也就是回復到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至於用新品恢復原狀到底要不要算折舊呢?小弟的看法如下:
以之前的例子來看,這台16年的老車被撞了之後並沒有嚴重到無法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所以法官判肇事者要設法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被害者則說:我不要錢,我只要你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你有辦法就把這16年來風吹日曬石頭刮的歲月痕跡加上去。......肇事者也只好換一片新的鈑金。
這樣看起來就是新品恢復原狀不用算折舊。但其實是被害者絕口不提錢,所以避開了折舊這個問題。
不過這種要求肇事者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的做法會有爭議。
是讓被害者熟識的車廠回復,還是讓肇事者熟識的車廠回復???一個怕被坑,一個怕拿到紙紮車。
如果是被害者向肇事者求償費用,以代回復原狀;那又是不同的故事了。
當初這片門板要價$10000,但是經過16年折舊之後,在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只剩下$1000的價值。
我損害了你價值$1000的物品,怎麼可能賠你$10000!!!當然要算折舊。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