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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機車違停身障停車格要拍好拍滿三分鐘?


billlions wrote:
沒礙到您反而替被檢...(恕刪)


那麼多人反對?
我是沒感覺很多人反對啦

至於日本
你要不要以大台北地區查大約相同大小的區域的車數?
光日本規定有車位才准買車這點
車數就沒得比
參數就不相同要怎麼做比較?

你也知道台灣車輛買賣沒有管制
就地小車多了為何要咄咄逼人?

我自己回家停車位也是大約要走回家10分鐘
重點就是有非常多地區就是不好停車

真要抓你去中壢站前商圈抓看看?


更完善的交通事實上表現出來就是就是差在這些細節?
不要因為你愛檢舉這類事情就當作沒有了這些事情交通就是好的嗎?
會不會太好笑了一點?

人家隧道龜速60 爽爽的
後面也塞爽爽的
合法

人家相約好幾十台車一直待轉區轉圈圈
轉的爽爽的
也塞爽爽的
合法


重點應該是不要妨礙他人為前提
不妨礙他人檢舉是有甚麼意義?
心裡爽?
妨礙他人的檢舉他 我真的給你拍手
但有些真的有必要嗎?

雖然違法但交通順暢不阻礙交通
合法卻阻礙交通
法律本來就是文字遊戲
沒必要逼些沒必要的事情
aass74111 wrote:
那麼多人反對?
我是沒感覺很多人反對啦

至於日本
你要不要以大台北地區查大約相同大小的區域的車數?
光日本規定有車位才准買車這點
車數就沒得比
參數就不相同要怎麼做比較?

你也知道台灣車輛買賣沒有管制
就地小車多了為何要咄咄逼人?


在日本即便有購車限制(需自備車位),但即使如此在外出人口稠密區及高密度車輛區域,加上相當多的單行道路,但是都是會發現違規停車情事!
先看一下比較圖

雖然日本跟台灣每平方公里汽車密度相當,但是是平均值計算!
可是在台灣有稠密區稀鬆郊區或甚至是土地面積大的低密度人口區的差別但這些停車空間遠多於車輛數的地方,繞台灣一圈停車亂象有少過稠密區嗎?
光隨便我在路上量販賣場(有免費停車場)、生鮮超市(有附設停車場)前就有人違規停車(還不是臨停)在賣場前的公車停靠站甚至併排停車,這跟這區域的車數、車位數有關連嗎?明顯就是觀念養成跟行為約束問題!
另外在蛋黃稠密區臨停紅線,開到蛋白、蛋殼區同樣紅線臨停的人大有人在、比比皆是,事實上跟區域汽車密度及停車位不足問題關連性大大降低。
再來就是既然已知停車困難卻不去改變自己交通工具使用習慣或是約束違規行為,或是針對已知問題尋求相關單位逐步解決(至少可以去瞭解目前哪些政策方向公部門在口袋),紅線照臨停是誰的問題呢?
今天紅線臨停沒人檢舉,可能數年下來永遠不會有違規者去重視、發現該區域車位不足的問題,不是嗎?

就像我去馬來西亞旅遊所見到的景況,路上違停一堆連併排也是超多,馬來西亞民眾就是沒人檢舉、警察鮮少取締,但交通就是亂、塞車嚴重,動態違規一堆大家卻路上行車相互禮讓車內卻髒話罵的要死!這是希望樂見的嗎?

看看新加坡的汽車密度遠高於台灣,不能說沒有停車亂象,但是台灣違停會比新加坡少嗎?(新加坡違停一次約五~六千台幣起跳,還強制鎖車)!
所以重點是:1.交通管理(如車位購車制) 2.交通觀念 3.處罰法令嚴苛程度
上面都是台灣嚴重欠缺的!

aass74111 wrote:
我自己回家停車位也是大約要走回家10分鐘
重點就是有非常多地區就是不好停車

真要抓你去中壢站前商圈抓看看?



回家停車放在車位沒亂停很好啊,給你拍拍手!(其實個人不愛這種拍拍手言語,個人感覺略帶嘲諷,也帶有先肯定認同後言再來反對的鋪陳。不過您喜歡這樣用我就這樣回您!)
其實我到任何縣市不管動靜態違規,我都會檢舉丟當地交通警察單位,國道違規亦同!所以不勞您擔心!

aass74111 wrote:
更完善的交通事實上表現出來就是就是差在這些細節?
不要因為你愛檢舉這類事情就當作沒有了這些事情交通就是好的嗎?
會不會太好笑了一點?


以往日本民眾行為舉止有"有禮無體"的形容,其實逐漸的長時間下來外乎於禮的行為已經深深成為發自於內的觀念。
現在我短時間觀察到的馬來西亞交通狀況就有近乎禮大於體情況。
所以我我才說更完善的交通,是指稱內(觀念)加外(行為)的完整性!建議您多問清楚或瞭解我的語意再笑還不遲!

aass74111 wrote:
人家隧道龜速60 爽爽的
後面也塞爽爽的
合法

人家相約好幾十台車一直待轉區轉圈圈
轉的爽爽的
也塞爽爽的
合法


本來單一速限的設置就不是以順暢車流為首要前提,安全才是重點!
至於在不影響行車安全情況下達到順暢車流的目的,甚至國外衍生出即時動態速限的方式來消化塞車狀況。
智慧交通路網的智慧型號誌同樣能達到降低、緩解塞車狀況。
所以說在交通軟硬體方面台灣還是有極大進步的空間!

既然你提到轉圈圈問題,我就先來說個笑話!
以前外婆養的一條小型犬(博美狗),大部分被關在籠裡,看到有人靠近就會快速的在籠內不停的轉圈圈!(不知道是不是很像的行為,我乍看之下頗有異曲同工之妙)
另外在另外一個論壇,還有參與的當事人騎士發文,文內表示轉圈圈行為其實並沒有造成什麼交通阻塞。
我個人是深深認為沒造成阻塞才有鬼,不造成阻塞沒有議題那為何需要去發動,怎麼不選擇大半夜凌晨空無其他用路人的大路口然後通知記者後再去發動呢?不就是以引發阻塞進而帶出強制待轉問題!
其實有點離題了!

您說合法!我想您是要指"沒有違規"對吧?還是要說是合法(憲法),沒有違反人民行使交通權利呢?
事實上就是明顯意圖妨礙交通也是既定有影響的事實,只是當下沒有相關警察單位只進行蒐證沒有告知有任何違規行為。
不過基本上根據經驗台灣公權力是不會去下手的,因為只涉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且無造成事故傷亡,且非較為嚴重的引用到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只會輕輕放下。
換成是交通法規較為嚴謹的國外,簡單的兩個點1.查證發起人相關召集行為(網路、通信紀錄) 2.發動當下相關蒐證行為證據
當下就直接攔檢開罰或是事後逕行舉發囉!



aass74111 wrote:
重點應該是不要妨礙他人為前提
不妨礙他人檢舉是有甚麼意義?
心裡爽?
妨礙他人的檢舉他 我真的給你拍手
但有些真的有必要嗎?

雖然違法但交通順暢不阻礙交通
合法卻阻礙交通
法律本來就是文字遊戲
沒必要逼些沒必要的事情


不妨礙他人的前是由誰來認定?你覺得、我覺得、警察覺得?
不妨礙他人的前提,又是誰來作保證?紅線臨停當下自認為不妨礙,結果發生事故了,這能做出100%的保證嗎?
一堆停在合法停車格的車輛都有發生事故的例子了,還能連帶保證違規停車不會影響交通、不發生事故嗎?
更何況很多的紅線臨停靜態違規前連帶的是動態違規行為,先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或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去臨停!
情況百百種!稠密區自認不妨礙違規停,郊區自認不妨礙不也是違規停,您不是!別人也不是嗎?依樣畫葫蘆的大有人在!
主要是要做到觀念入心!點到為止!

之前跟台中二分局員警討論案件,若是事事以處罰條例內有提到"致有妨礙交通者"為前提,不發生事故或是一堆重大違規、酒駕之類,根本被開罰的就微乎其微了!

交通情況相當複雜,全國性的交通條例只是主要大方向依循綱則,各地縣市政府甚至有針對區域性的交通管理政策。
前面提過順暢不是首要交通考量,安全才是!
在檢舉的違規逕行舉發開罰的認定標準跟證據其實是一直在進化的,相關法令法規也是!
這也是為什麼譬如某些緊急閃避所導致的違規行為在檢舉證據認定是不足以開罰的,另外最常見的救護車即便可以闖紅燈但發生事故同樣還是可以開罰!

所以沒礙到您反而替被檢舉人喊累,再次辛苦了!
那為何口口聲聲說被檢舉人被逼死,怎麼逼不死檢舉人、怎麼逼不死我呢?
若您瞭解違規數、檢舉數、檢舉成案率、違規申訴比例......這些數據來比對,檢舉人逼死違規者的說法,我只能說完全無法認同!

話說還是免不了要提一下樓主的文,正常機車"佔用"身障機車停車格已造成妨礙事實,我能說該機車車主(違規者)是要逼死誰(真正身障車輛使用人)嗎?
還是說當下自認沒妨礙,有身障車來該機車就會馬上消失?
其實我真的很不想堵臭,

外面就一堆不收費的機車停車格,

可是台灣人的性格就是我方便就好,嚴重缺乏自律跟法律觀念。

就是一定要直接騎到店家門前停才爽。

啊你說他們是怎麼停在那邊的?

外面有停車位不停,偏偏要停店門口,你可以期待他們是用牽的停在門口的嗎?

肯定是騎上去的啊!

這時候還會有另外一批人跑出來說,只要沒有妨礙到他人就好。

eesv wrote:
其實我真的很不想堵臭,

外面就一堆不收費的機車停車格,

可是台灣人的性格就是我方便就好,嚴重缺乏自律跟法律觀念。

就是一定要直接騎到店家門前停才爽。

啊你說他們是怎麼停在那邊的?

外面有停車位不停,偏偏要停店門口,你可以期待他們是用牽的停在門口的嗎?

肯定是騎上去的啊!

這時候還會有另外一批人跑出來說,只要沒有妨礙到他人就好。.(恕刪)


就像我之前提到的明明有車位、停車場硬還是亂停(併排、汽車停機車格)



就是一在而在的錯誤跟缺乏觀念妨礙交通進步,加上政府怠惰不思長進雪上加霜!
billlions wrote:
可惜壓根很多人根本心裡沒有正確的駕駛觀念,看看台灣現有的交通狀況,"人人心裡有"是自我安慰的話嗎?不去做也是枉然!

這不是自我安慰,這是一個事實,正確的駕駛觀念人人心裡確實有,也真的就是想不想做到而已

billlions wrote:
開端不就是違規嘛!另外這是供需的問題!現行執法單位太多無法深入的細節同樣需要透過檢舉、舉報來協助!
沒有魚蝦(違規)的池,我還期待釣(檢舉)什麼魚(違規者)上鉤嗎?姜太公釣周公嗎?

不,檢舉人與違規人都各是亂象開端
檢舉人的開端就是正義心態作祟而已,你不理他就沒事了,很多的違規行為跟你"當下"無關,單純就是你心裡"蠢蠢欲動"而已,就算當下跟你有關,也不代表要由你來執行正義,只要你沒有執法權就是跟你無關
違規人的開端就是老子有錢或是僥倖心態,這都不管反正就是違規,這個無需再爭議

billlions wrote:
您說的承辦員警要求只針對重大違規的確是事實,但到目前為止根據其他同為檢舉人訊息以及自己跟台中市甚至其他縣市分局經驗,目前也只有"台中市霧峰分局"親口希望我這樣做!
結論是:我不領他薪水,其他分局也沒這問題(表示該轄區交通有大問題),照做才有鬼!
我所指的是某分局承辦人員希望我針對車輛(汽、機車)未禮讓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這類違規加強檢舉!
您認為這是微違規嘛?還是浮濫檢舉?

各自解讀不同啦,您就選擇你覺得能讓您心裡比較舒坦的理由去相信就好,畢竟這是讓您繼續檢舉的原動力

billlions wrote:
您說:是檢舉人有主動檢舉的行為,"違規""違規""違規"人才會被視為獵物。
如果我說:是檢舉人有主動檢舉的行為,人才會被視為獵物。可能嗎?
是先有靶再射箭?還是先射箭再畫靶呢?
因為有人想補殺牠,牠才變成獵物?請問把牠置換成守法者!這邏輯通嗎?
舉例:因為我想要檢舉他,所以他才闖紅燈(成為違規者)?這通嗎?您可以再想一想!
獵物"的身分是因何成立的??不就是因為逾越法規嘛!
因為違規者"逾越法規"讓自己具有"價值"(貢獻國庫)成為獵物!
網路、行車記錄器、檢舉管道未普及前,獵物(違規者)不就一直存在也沒少過不是嗎?
當時民眾可能因為對方闖紅燈把人攔下來說是現行犯送警局開單嗎?
是因為時至今日軟硬體逐漸成熟兼備,民眾擁有武器跟具備狩獵技巧,所以成為獵人。
否則以前不叫獵人狩獵獵物,而叫羊入虎口!

所以您根本看不清或不理會我要表達的,您只是一再的執著於自己的概念,我要表達的是您不理他,他就什麼都不是了,他是不是違規人或是獵物,都是由你的心態決定,他違不違規都是他的行為他的事情,到此為止一切都與您無關
但你想檢舉他(由此開始)所以你變成檢舉人,而他也變成獵物,這是您自己決定的
另一種情況,若您是執法者又正在執勤當下,那就跟你有關,這是執法者的本職責任,就這樣懂?

billlions wrote:
將檢舉定義為搞小動作,我不清楚您是怎麼會有這樣的想法?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billlions wrote:
公家機關都說歡迎來"搞小動作",對比於馬路上一大堆的違規者氣派的"搞大動作",我們算小家子氣囉!!

不要擅自把個人行為(不論檢舉或違規)跟公家機關畫上等號,若您有執法權或從事相關職業才有資格如此比較

billlions wrote:
您說的"搞小動作"(檢舉)可是法令賦予每一位國民可以執行的權利

這種話正是所有檢舉魔人最愛搬出來講的,特別是在自身正義性的行為遭受質疑時,這種爛話邏輯的無敵程度就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項天條一樣,既無理又多餘且白癡,但礙於目前法令存在,所以不得不接受
這裡什麼時候變成爆廢公社了@@。

他停那裡如果沒妨礙到其它人,都覺得還好,而且你如何證明他是身障?就算不是也輪不到你來拍,交給警察就好。

那麼厲害時間多,可以去大馬路拍個夠,沒必要找這人菸稀少又是晚上來拍。

自以為很正義。。。。。。。

題外話,停身障車不一定是看車牌的身障標誌,車牌前兩號為AB也是身障,一般車牌也可以申請身障,所以你根本看不出來是不是身障。
如果停在收費身障格沒放身障卡也是可以停只是變成一般收費,路邊開單員根本不會管這鳥事情去檢舉,沒身障卡開一般不會檢舉,就算檢舉,如果有卡可以事後銷。

越有錢的人越會鑽漏洞去找身障朋友幫忙開身障卡,這樣停車就不用錢,這樣懂了吧。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既然這麼正面又講的這麼義正嚴詞,檢舉人幹嘛都這麼怕曝光身分呢?
其實現在"檢舉"早就已經迷失大義失去初衷了,大部分的檢舉人都是為了檢舉而檢舉(心理需求),而不是為了恢復或維持交通順暢而檢舉
很多違規行為就算沒有造成公共交通堵塞,卻是被檢舉人當作獵物在期待,那你說他是什麼居心?
正義都是自己套上去的,為滿足自己的偏執找藉口罷了(恕刪)



與其說心理需求就直接說是心理變態吧,強迫症,什麼事情都檢舉,什麼事情都看不順眼,沒檢舉別人會不爽,檢舉就爽爽爽,滿足感提升,有這樣的傾向其實都要看醫生。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
這不是自我安慰,這...(恕刪)



只稍微回應
其實應該要找的是一段電視上廣告內容,警政署宣導大致是講被逼車後要保存證據然後事後檢舉(就是你說的叫搞小動作)!
下面是另外的其他相關內容!
宣導

所以本來人人都具備檢舉資格(違規者亦是),另外"比較"無須資格,需由您認證嗎?

菩提結因果
明鏡映空色
業力轉輪迴
精進戒斷塵

不投機語遠持戒

語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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