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務正業 wrote:
看過不少因為時間不明確、時間後製、時間不正確而被退件不成立的
看來這些警察都是好人,沒一個個都打電話叫檢舉人去喝咖啡
不然就是像前面網友說的,這警局業務太少很閒
希望民眾多去警局走走,聊天認識一下
樓主你就去吧
開個直播去瞭解一下警局擺設,順便發表一下咖啡泡得專不專業
好好談便是(對方可能只是把程序跑完就歸檔交差),開直播就能免則免,
除非對方不想請樓主進去(辦公空間)吹冷氣喝茶,
而是硬要站在大門口(公開場合)跟樓主一起罰站聊事情...
不然開直播可能會有問題.此等小事最多下次上傳資料時注意點就好,就別再節外生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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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102年2月8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略旨
民眾接受刑事案件調查自行錄音錄影
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如民眾(不論身分屬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接受警察機關刑事調查,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立法目的,應不允許其自行蒐錄。
民眾一般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
一、於非公開場所
詳參法務部上開函釋意旨,民眾至機關場所內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因處於非公開之場所(任何人不得恣意出入),警察機關自得為維護內部、財物安全等考量,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對民眾錄影及錄音等行為有同意、限制或禁止之權限,民眾自應遵守之。如經禁止而民眾仍持續蒐錄則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辦理;更甚者,得按具體行為情狀,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依法送辦。
二、於公共場所
民眾為維護其自身權益,在公共場所向員警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以攝錄設備錄音、錄影(常見案例係員警執行路檢,受檢民眾自行持手機攝影、錄音),並未侵犯執法人員隱私權,另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員警不得以未經同意為由加以阻撓、限制,惟民眾若直接近距離拍攝員警臉部特寫,因已逾越維護自身權益之必要範圍,依法得禁止,如民眾仍持續近距離拍攝,則得依具體行為情狀,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刑法第135條規定辦理。
haoyen0916 wrote:
跟大家報告事情經過...(恕刪)
一個是檢舉時間
一個是系統浮水印上傳時間
這樣都能偽造文書?
且上傳系統應預設為不加浮水印才對嘛!
舉證照片加"上傳時間"是要?

事件若上新聞媒體
上傳機制必將檢討
是我就投訴該分局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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