汎古實業 wrote:
看不出來妨礙誰的路權了??
後車想停前面一點,完全可以過去没問題.
也不會有安全上的問題.
看不出有檢舉的必要性.
照這種邏輯,一條長長的馬路,只要前方有紅燈,騎士想停哪裡就停哪裡,距離紅燈前一百公尺也可以停,路中間也可以停。停蔭騎士為了自己了方便(停在路中),造成後方想穿越騎士的不方便,這不叫妨礙路權?
還有,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停樹蔭騎士為了自己的方便,而罔顧他人使用道路的方便。為什麼這樣的事情可以說的正大光明?
RVP100F wrote:
怎麼會無故停?前面紅燈樓主是沒看到嗎?
紅燈當然是要停車,難道你還想一直往前衝嗎?
至於停那…不要越線就好,跟前車離多遠你也要管嗎?
若是要討論最低標的法律,可以看看
台視新聞的新聞存擋2014/8/8
" ...只要停紅綠燈,見到地上哪裡有陰影,就會緊急煞車靠過去,管它是不是擋到後面車子,停在路口十公尺內不妨礙交通,警方不會主動告發,但超過十公尺,可要小心挨罰依照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可能挨罰三百到六百元,民眾可別貪圖要避開太陽,亂停車阻礙交通之餘,還會傷了荷包."
雖然有網友說在一些縣市就算檢舉也不罰,
不過做人若只是依據“法律罰不罰”來行事,我真的覺得以前那句"台灣最美的風景.."那句話異常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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