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按100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立法理由為:「一、按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酒駕行為之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處罰,惟其法定刑度分別僅一年以下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顯係過輕,難收遏阻之效,爰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節錄來自法院之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三位法官都這樣說,
你應該是質疑他們,
我只是苦讀判決書的書生而已!...(恕刪)
讀書要仔細,您沒看到有引號嗎?那一大段是引用立法理由,不是法官本人說的。立法院在訂立法條時,會把原由白話解釋附在理由項中,不代表法條本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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