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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車禍我該提告嗎?


假設對方是停止的砂石車,撞上去可能結果不是很好。
在無路燈,如果車又很少的高速公路夜間,我個人會開遠光燈,增加反應的時間。
如果前面有車,就好好跟車不用開遠光燈。
在國道二號,如果晚上 時速100以上,沒路燈,不用遠光燈真的沒時間反應。
我想樓主是有踩煞車了,如果真的是時速100撞上,可能會造成翻車的事故
這個案子於是產生兩種可能
1.單純不想蓋章,拿告人來唬弄
2.真的想告,但經過高人指點,要等到追訴期快過時才告

嘛…反正發文者就小心一點吧
感覺這看起來不像時速100後的撞擊照片耶
請問有行車記錄器可以看嗎
真的想知道
他不蓋章你就請你的保險公司也不要出險給他...大家就耗著

歲月旅人 wrote:
今年1月7號發生的...(恕刪)


關注
祝樓主順利解決囉~
歲月旅人 wrote:
今年1月7號發生的...(恕刪)


關注後續
我曾在保險公司上班,請律師不符經濟效益,因刑事已不起訴,故你請求民事賠償,是沒在怕的,可參考網路上的法院的民事訴狀,也只有拿到民事確定判決,就可請求對方保險公司任意第三責任險財損給付,不需對方蓋章,超出保額部份,再向繼承人請求給付。
"應注意未注意" 這一條完全是看法官個人意志來判決的, 遇好法官會不起訴, 遇到心情不好的......別想逃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法律上絕對有這種用語...(恕刪)

謝謝指教!!
你就寫吧!^^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按100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立法理由為:「一、按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酒駕行為之處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死傷,則另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處罰,惟其法定刑度分別僅一年以下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顯係過輕,難收遏阻之效,爰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節錄來自法院之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三位法官都這樣說,
你應該是質疑他們,
我只是苦讀判決書的書生而已!...(恕刪)

讀書要仔細,您沒看到有引號嗎?那一大段是引用立法理由,不是法官本人說的。立法院在訂立法條時,會把原由白話解釋附在理由項中,不代表法條本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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