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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lonewolf10000 wrote:
大家覺得,在高速公路上,維持最高速,開在內車道,這樣做對不對?...(恕刪)

是在說你?還是在說擋你的人?

你不幸被擋, 就乖乖的等機會... 不要毛躁...


是你, 那就按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的建議...


http://auto.ltn.com.tw/news/6226/43

在路上不要我行我素, 要懂的和他車 互惠...
別人怎樣我不知道,只要我的錶速115公里,我就開在內線不讓。
什麼錶差,GPS顯示時速巴拉巴拉的我都不管,要超車,自己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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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文,標準自私又無腦的烏龜駕駛
abyss30221 wrote:
別人怎樣我不知道,只...(恕刪)

我也覺得這種人很自私…但是直接說他自私,又會被某某人抹黑冠上超速200公里的自私人…
gtommmmm wrote:

我也覺得這種人很自...(恕刪)

為什麼你要無視內車道最高限速?當個守法的公民很難嗎?




這個問題.

因為 "高公局解釋函" 的背書認證 !!



是可以 "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沒錯喔!!

後車若 閃大燈 / 按鳴喇叭 / 未保持安全距離 皆有可能算是 "逼車行為" !!



所以

"佔用有理" !!

"龜車無敵" !!





chienchenghung wrote:



這個問題.

...(恕刪)

有人就是喜歡飆車,再來批評別人擋路,難怪高速公路常常發生追撞,要飆請走路肩,政府很高興有你的稅收。


huang635555 wrote:
為什麼你要無視內車道...(恕刪)

我們超車不代表我們超速,你說的最高速加上寬限值再加上時速錶的誤差,會造成超車與被超車的誤解,所以政府才會提倡超車完請回到原車道,不代表我們不守法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了,
B跟不上A,
A依然可依據高管8持續行駛,因為根本沒堵塞到B,
法律沒說"能不能持續",就已經沒有所謂罰則問題了。
...(恕刪)

完全顛倒解釋! 全都是法規之外的東西
高管規則8 根本沒有這樣的條文 !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但書不得倒推, 怎麼會反過來變成
這種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就不堵塞?違反法律原則, 根本就不是法規 !

法規當然有說"不能持續", 因為"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只能依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加字的"持續" 就是 擴張解釋!就是違反但書原則!
也就是 法律所禁止的 !

而且這樣"定速行駛不離開"的行為是行車, 並非超車! 和車道使用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牴觸的, 違反了超車道路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並非沒有罰則 !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路權說就是所有權,專用的概念,
不是你的就得離開。
就如同機車專用道,只有機車能使用。
但內側車道的路權是符合甚麼條件即能行駛。
內側車道並不是專用道。

完全無關 專用或共用路權

"最高速限"根本不是法規分配路權 ! 那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法規根本沒有分配"最高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所有車道都可以! 這不是車道路權!
豈有遵守速限後還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故,
這是高管8的條件要求,不堵塞。
A堵塞了B嗎?
沒有,B連跟上A都沒辦法了,就沒有堵塞的問題。
先有怎樣的條件,才有怎樣的行車方式,這並不是本末倒置。
...(恕刪)

根本沒有這種違反但書原則的法規!
gtommmmm wrote:

我們超車不代表我們...(恕刪)



台灣高速公路車多,我常常從台南開到高雄,一路都120一直超車,如果照你說的,我不就常常需要變換車道,其實你的理論只適合在平日的國道3,南部較少的車段。你自己看看你的圖,車多怎麼讓?

huang635555 wrote:
有人就是喜歡飆車,...(恕刪)




呵呵 !!

合法 / 守法 的法律明定速限內 !!

何來飆車之說 ??



所謂 "最高速限" 有很多因素影響 !!

1.
表速

2.
GPS

3.
表速 + 寬限值

4.
GPS + 寬限值

你瞭解了嗎 ??







套用網友的一句話.

有能力進入 "內側車道" !!

也要有能力離開 "內側車道" !!

怕換來換去 ?!

"中線車道" 最適合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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