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zukaman wrote:您講的很有道理,反對的原因最主要就是怕肇責,其次就是紅眼症。但這兩種原因都是無視於:一、機車上國道的好處遠大於壞處;二、機車上國道,門檻頂多150cc,所有設計能滿足國道速限範圍的交通工具,人民本來就有自由選用來上國道的自由,憑什麼只有汽車可以用國道?
我是覺得主要是肇事後的付出成本增加
考量一下幾個狀況,
1,沒保持安全距離撞前車,前方如果是轎車,頂多把他撞屁股凹陷賠錢了事
如果前方是重機對方撞倒人被旁邊車道高速車輾過...(恕刪)
目前汽機車共享國道以外的道路,有人會一天到晚汽車碰撞機車嗎?就算撞上,肇責比例也是依路權判定,請看以下例子:
《婦三寶式左轉撞死 肇事者免責》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蔡姓婦人去年騎車行經路口時,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採「三寶式左轉」,企圖往左前方斜切穿越路口,結果遭顏姓男子從後方駕車撞上,蔡婦送醫後傷重不治,其夫控告顏男過失致死罪,但高雄地檢署認為蔡婦違規行車在先,顏男來不及在兩秒時間內煞車撞上,並無過失責任,處分不起訴顏男。
《汽車撞機車再審改判無罪 法官:事出突然無過失》
邱姓男子2015年5月18日晚上開車,在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經過閃黃燈路口,與騎機車的張男載鄭男相撞致對方重傷,一審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上訴,台中高分院判他徒刑4月確定,但邱男自認無過失提再審,台中高分院改判他無罪確定。法官說,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若事出突然,行為人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負過失責任。
多數開車族,從來不曾撞上機車,卻每天都能享受機車所帶來「更有效利用道路容量」進而「減輕塞車狀況」的好處,如果今天某條道路禁行機車,導致用路的機車全部改開汽車上來,那塞車能不嚴重嗎?
汽車駕駛每天享受機車帶來的好處,早已習以為常,卻在機車爭取路權的時候,出來倒打一耙,主張某些路就是只有汽車專用才行──說是因為速限較高,所以危險較大、發生事故的機率更高,我真的很好奇,國道高速公路是封閉型道路,速限雖高,事故發生率並不會比較高,反而是比市區道路更安全的路。汽機車有辦法在台灣這種交通狀況的市區道路相安無事,說是機車如果上了國道,就會血流成河、亂七八糟,我怎樣都不信。
我再重申一次「機車上國道,門檻頂多150cc,可以討論降低門檻,就是不能再比150cc更高了」
robuni wrote:
您講的很有道理,反...(恕刪)
2016年高雄一名柯姓女子去年7月騎機車在楠梓區楠陽路138巷右轉楠陽路時,為閃避併排違停的小貨車,遭左後方直行貨車擦撞倒地後輾壓頭顱當場死亡。高雄地檢署認定併排違停及肇事貨車駕駛都有肇責,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2名駕駛一併起訴。被貨車右後輪輾爆頭顱。
請注意是右後輪.肇責?先有罪.即使是右後輪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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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台中客運王姓司機靠站準備搭載乘客時,一旁騎機車的賴姓女大生車身搖晃,左側後照鏡不慎擦撞公車後倒地,賴女慘遭公車輾過頭部當場死亡,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依業務過失致死罪
公車右後輪輾過賴女頭部當場死亡。一審參考交通學和成功大學鑑定結果,認為王男無過失
這是台灣.無過失一樣有罪.而且是看法官心證
最重要的是用路人的心態!
就怕有任性、自以爲事、不顧其他人的大型重機駕駛把國道高速公路當成高速練功場。
而這些人往往就是千錯萬錯都是其他人的錯,自己錯還要拖一個墊背的。
這類的用路人跟一般駕駛人心態不同,絕對是自認賽車手,防禦駕駛滿分。
山路台3.台9就是彎道練習場。
速度不高過彎還有救。
時速110的國道高速公路一發生事故真的很難救。不是嗎大型重機駕駛。
國外法官一板一眼沒有類似的鴨肉條款。國外自己對自己行為負責,絕對沒有死者為大、仁慈、慈悲為懷的想法。
其實很多有作爲、有家室的大型重機駕駛對是否國道開放無感。
都是小毛頭為滿足自己的速度感。
大鵬灣車要前一天派車載去檢修
要價7-8000,報名費又要近萬,全身合格裝備也要10多萬!每場開放的場次中你說救護車要進出幾次。
這是小毛頭無法負擔的。
汽車也會有這樣的人,不同的是一但發生事故活的機會大一點。
受傷跟死亡要求賠的金額是完全不同的。
toocck wrote:
你都不爬文的嗎?27樓
也沒多少倍,就差不多27倍,過半都與汽車有關。
The federal government estimates that per mile traveled in 2014, the number of deaths on motorcycles was over 27 times the number in cars. 1
2014年為例,以平均每英里的旅行計算,機車死亡車禍為汽車的27倍。
http://www.iihs.org/iihs/topics/t/motorcycles/fatalityfacts/motorcycles
所以政府若沒詳細規劃,包含事故調查與審理方式,尤其依現行方式,是瀆職以及草菅人命,必須彈劾負責首長。
2015年光在高速公路的快車道處理事故,而導致二次追撞喪命就死了16個了.你能接受沒放警告標示造成車禍為車禍主因嗎?你不要迴避這個重要的問題.
...(恕刪)
又一個被死亡率耍的團團轉的人
汽車肇事率是重機百倍以上你知道嗎
重機掛牌數量剛突破10萬
汽車掛牌數量超過800萬
假設
10萬輛重機有1000人死亡,死亡率為1%
800萬輛汽車有10000人死亡,死亡率為0.1%
帳面上來看汽車死亡率比重機死亡率低很多
實際上死亡人數是重機的10倍
在你擔心那1000人之前是不是要先減少那10000人的問題
要搬出比例就要考量到分母多寡的差異
懂了嗎?
沒放警告標示造成2次車禍而有人喪命
汽車怎麼辦理重機就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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