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2.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3.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一堆人還是無視, 只能說罰則太輕, 台灣人只能用高罰責政策才能管理
例如: 未禮讓行人罰百萬, 至人傷殘罰千萬加公開鞕刑, 至人於死判死刑, 當然行人必需在人行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上
保證大家以後看到行人, 立即把車停下, 連動都不敢動, 完全禮讓............... (當然這只是我的幻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