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客山莊 wrote:仔細看完判決書後~...(恕刪) 死者經醫院確認後有開立證明註記死亡與車禍無關(車禍後七個月死亡)拘役50天是因為車禍時黃燈未注意可理解但若死亡與車禍無關家屬求償的立場又是基於哪一點去求償是讓人覺得很疑惑的地方
刑事部份沒有罪但並不表示民事不用賠償,發生車禍是雙方的事不是有路權就無敵大,如果依大部份人的觀念我假設一個情況…當我開車在路上直行,明明看到一個人闖紅燈,而我當天心情不好所以我就是不想讓他所以我也不想踩煞車就直接給他撞上去,而我不想讓的事也只有我自己心理明白,請問這樣有罪嗎? 因為在實務上沒辨法証明我是故意的,所以我刑事當然無罪,但民事我就會構成傷害了,這不是帝王條款,是要我們平常開車都要小心路況,誰敢說開車的人從來沒有闖過紅燈? 有時分心,有時恍神,有時加班太累,有時和女朋友吵架心神不寧............都有可能~ 如果一個人因為一時犯錯闖紅燈,而直行的人有專心開車看到避開,這是彼此此雙方的福報,因為他的專心而救了他一命,不是很好嗎。
台灣 嚴重的基本歸因謬誤 又出現了~~~全力檢討被害人 在有路權的情況下,綠燈與黃燈的轉換間,有沒有急速做出的正確判斷~~卻沒嚴格檢視,闖紅燈的心態與行為後果~~~ 此案正確歸因邏輯是~你不闖紅燈,我不會去撞你~~結案!!
一撞值萬金~法官告訴我們以後看到紅燈可以闖~因為撞到有賠~看到綠燈要停~因為撞到要賠~顛覆紅燈停綠燈行的觀念~法官是色盲嗎?紅燈綠燈分不清楚嗎?還是紅綠燈是照明裝飾用的~所以跳樓~跳海~臥軌~上吊 都是笨蛋~想不開時就闖紅燈找車撞下去才是王道~車毀人亡還可以換來一句道歉和百萬賠償金~這年頭恐龍法官真是多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