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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車禍法院之路分享

去年女朋友出門被一個大學生開車闖紅燈違規左轉撞到,臉撕裂傷很嚴重門牙也掉一顆、手骨折,腳也有受傷,對方完全不聞不問的,到醫院還說還好他兒子是開車

調解很多次對方都不同意金額,只想保險公司出的二十萬解決,態度很惡劣,牙齒矯正植牙加上手的鋼釘還有住院的錢就不只二十萬了

女友臉的疤因為傷口太深沒辦法消除,左手骨折現在鋼釘雖然拿出來了,但還是沒辦法完全好,牙齒要植牙還有矯正
車禍人受傷,車子壞了又丟工作,對方一點負責的心都沒有
都不知道怎麼辦,每次開庭都不同意金額一直等下次

吳淼 wrote:
(1) 34萬,是保險公司全賠嗎?
若是如此,保險公司若早點賠償,
不就可以讓保戶免受刑事訴訟之累?
想想保戶就算有第三責任保險,似乎還須保對保險公司才有用
(2) 利息計算是用5%嗎?
計息日是從事發日起算? 還是判決日?
(3) 樓主能否用代位求償,請我方保險公司代為求償?



1. 是保險公司全賠. 若我是保險公司, 我一樣也出20. 畢竟保險公司只負責民事.

2. 從民事訴訟狀送達日開始算, 但有些法官會改成民事開庭日開始算. 利息是週年利5%

3. 本case不適用

orion9981 wrote:
搞不懂為何對方保險公司不願意出第三責任險而導致被告被判拘役~!?

是體傷保額不夠還是...............~!?

這樣不是連保第三責任險都沒用嗎~!?

對方的34萬不曉得怎跟保險公司分擔比例~!?

拘役50天應該是折5萬罰金抵掉吧~!?)


對方保額夠

34萬保險全賠

50天是5萬罰金 沒錯

保險公司只負責民事 刑事是自己的事


DanieLAW wrote:
發生車禍還是人可以...(恕刪)


沒錯身體健康最重要
老婆腳回復到以前的8成我就狠心滿意足了

這次很幸運碰上對方有保險
不然遇到無賴
花了兩年去告
最後也可能是求償無門

諾2028 wrote:
我保了足額可理賠對...(恕刪)


因為保險公司負責的是民事賠償

刑事終究還是你自己要扛的


grgr2222 wrote:

對方保額夠
34萬保險全賠
50天是5萬罰金 沒錯
保險公司只負責民事 刑事是自己的事

對方保額夠34萬保...(恕刪)


感謝樓主回文解釋~

保險這玩意兒~

說實在的~沒碰到誰也不知道~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chiaruwu wrote:
慎選保險公司啦
現在業間有幾家有名的 一定要說給大家知道
都是很會讓 保險人吃官司的
該賠不賠 可以和解不和解 硬是要讓保險人上法院
有案底
明台 新安東京 都是超有名
我個人現在都保 新光 富邦..


這位大大說的沒錯,

估計這位BMW車主,下次大概也不再保明台了....

新安東京當初廣告打很兇,但它的龜毛也是赫赫有名....



新光、富邦這些大間的,"基本上" 50萬以下都很好橋....

不會讓事主要去跑法院....




保險還是選大間點的實在.....
寫的太好了,我大舅子當初跟你一樣的狀況,不過他是骨盆破裂打了兩年官司對方賠了兩百多,但從此變成行動不便,保險公司都是拖字訣遇到積極的受害者才會願意賠償,不過還是出門注意安全被撞賠錢,受傷的還是虧。

grgr2222 wrote:
主題:漫長的車禍法院之路分享
事發是在104年1月2日中午騎著機車載老婆去吃飯的路上
行經一個路口, 雙向皆兩車道
我騎乘外車道直行, 當時旁邊的內車道滿載, 皆為等待左轉的車輛
經過路口時, 內車道左前方正好是一台Q7, 隔熱紙又貼很黑的那種
突然從Q7的車頭前面竄出一台老bmw直接撞到我後座老婆的左腳
我在完全沒有時間反應煞車的情況下, 人車倒地, 萬慶是我車速不快
當下由我報警+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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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一個我方直行, 對方對向車未禮讓直行車直接左轉造成車禍的事故
初判表上面寫
我方行經路口時應注意而未注意
對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情況
一人 手臂手肘挫傷淤清發炎, 治療+復健約3個月
一人 左腳大面積挫傷, 左腳後十字韌帶斷裂, 開刀治療, 事發後半年內無法工作, 總治療時間約10個月
機車, 眼鏡, 長褲 等財損

對方情況
人沒事, 引擎蓋凹陷, 前保桿受損

雙方皆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在車禍後對方毫不關心, 完全沒有一通電話, 一切只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對方明台保險公司有打電話及傳訊息告知我們
說等醫療及機車維修一切差不多告一個段落後, 可與他聯絡談和解
也有特別提醒醫療要有診斷證明及收據
其他財物維修需有維修前的照片及收據
-----------------------------------------------------------------
104年5月, 我拿著證據去明台中壢分公司談和解
提出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薪資證明,財產證明等等, 要求40萬和解
對方算了一堆後只願意賠10幾萬, 確切金額忘記了
和解失敗, 說要上報給主管, 再約第二次和解

104年6月, 在明台中壢分公司第二次與保險公司和解
業務說主管表示最高20萬和解
和解失敗, 當月帶著診斷證明去事件發生地的交通隊, 請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

104年7月, 事件發生地的調解委員會通知調解
調解當日, 我仍然要求40萬和解, 保險公司仍然只肯出20萬, 當事人不肯出錢,
調解失敗, 調解委員會將本案件送刑事檢查庭

104年8月, 第一次檢查庭開庭
雙方陳述事發經過
但基本上就是檢察官問我們答
檢察官請我們去拍攝事發地點路口的照片
然後將本案送行車鑑定委員會

104年9月, 行車鑑定會開庭
就有一群委員坐在那邊
然後雙方陳述當時事情的經過
委員也會提問

104年10月, 收到行車鑑定委員會的肇事責任分析書
內容總結對方為主要肇事者, 我方則為此要肇事者
並沒有肇事責任比例這種東西

104年11月, 第二次檢查庭開庭
沒什麼內容, 檢察官說幾句話就結束了

#檢查庭的心得是
檢察官問什麼, 你答什麼
不要講不相關的
更不要亂講, 檢察官會當庭打臉
就是不要讓檢察官不開心就對了

104年12月, 收到起訴書
當月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送至法院

105年1月, 刑事調解庭+第一次刑事庭
當日先去刑事調解庭, 有法院的調解員幫忙調解
調解後我們願意38萬和解, 保險公司一樣20萬, 肇事方願意出5萬
調解失敗->立馬轉去刑事庭
當庭法官質詢被告後結束

105年3月, 第二次刑事庭
法官質詢原告
基本上也是法官問我們答
然後叫我們去領交通費, 回家等判決

#刑事庭的心得同檢查庭
千萬不要亂講話阿
法官都超凶的

105年6月, 收到判決書
對方被判50天的刑責
得易科罰金
一個字 爽
但其實我覺得可以再判重一點的

105年7月, 收民事部份轉至民事庭通知書

105年10月, 民事調解庭+書記官確認起訴
民事調解庭, 明台一樣出20萬, 調解失敗
書記官會檢查原告的民事告訴狀
若有問題會打你槍, 叫你重寫一份再寄過去
確認起訴後要繳交1500裁判費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網路上有很多分享
其內文分類的越清楚越好
例如我的case有A跟B兩位原告
寫同一份告訴狀, 總金額為A+B, 但求償細項必須分開寫
如:
(一)原告A求償
1.醫療費用 2.財物損失 3.精神求償 4.原告A合計求償金額
(二)原告B求償
1.醫療費用 2.因醫療產生之交通費 3.不能工作之損失 4.未來回診之醫療費
5.未來回診產生之交通費 6.未來回診產生之工作損失 7.除疤美容費
8.精神求償 9.財物損失 10.原告B合計求償金額
(三)原告A+B合計求償金額

105年12月, 第一次民事庭
對方保險公司業務員出庭, 我以為是律師, 結果不是
結果該業務似乎沒有很熟悉法院流程
也沒有準備答辯狀
法官從訴訟狀上面的(一)1..2..3 以此類推的往下問
他根本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結果還沒問完就被法官請回去
叫他們下次準備好再來
另外財物損失求償, 兩位原告個別需繳交1000

106年1月, 第二次民事庭
對方保險業務員遲到無法出庭
被告自己上去被法官質詢
同樣沒有準備答辯狀
最後法官會問雙方是否有要補充的
我方有補充 (二)之7 因為老婆懷孕無法去做除芭美容, 請法官心證判決

106年2月, 收到判決書
對方被判賠約34萬
其中 (二)4,5,6,7 因沒有收據 而被駁回
其餘皆有證據獲准
精神賠償則是 我2萬, 我老婆15萬

105年3月, 保險公司與我聯絡
填寫文件後, 我方獲得理賠金(同判決書)及相關利息

本次車禍法院之路結束
分享給大家參考

其實滿訝異的, 我還以為保險公司都會上訴
結果沒有
然後我到目前都還沒收到判決確定書

再來就是保險很重要
法律應該規定第三人責任險應該列為必保項目才對
這樣才能保證被撞的第三人
不會因為車禍而受到身體財物的損失卻求償無門
世界上太多無賴,被告就說沒錢, 爛命一條
你們可以一生就讓家庭資助,或是打零工
就是不會賠你錢
法律也拿他們沒辦法
這次我真的算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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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一個觀念
保險公司負責的是民事的部分
你造成別人受傷, 這是屬於刑事, 必須由你個人承擔
若是民事和解金額小(ex:20萬內), 保險公司可承擔範圍之內
這樣最好不過了
倘若民事和解金額大(ex:20萬外), 保險公司評估後認為無法承擔
就變成今天我這個樣子了
終究保險公司負責的是民事
保險公司沒有義務去幫你和解刑事
然後車禍案件
99%都是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提告
因為這樣原告能省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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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以後第三人財損保20~30+超額就好
大家開車還是注意安全
祝大家行車平安

好文!
真是開眼界了. 有了保險, 還免不了被告. 保在多額度都可能因為保險公司拒陪而吃上官司. 日後難保所有保險公司都玩 [告了再賠]的手段, 難道相關機關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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