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那天開了近6個小時的車
發生是剛上路一小時後發生的
回到家時行車紀錄器影像已經被洗掉了(64G記憶卡,前後雙鏡頭)
沒辦法補充影像佐證
不過看很多大大對我的內線超不了車很憤慨
認為我占用車道
我來補充一下細節回應
1. 周六上午南二高沒有什麼車,當下我的視線內應該只有5台車左右,內側車道沒有車輛
2. 我在中線要超車時,我的速度約105,對方速度應該只有100,我切到內側時,看後照鏡沒有發現有車
3. 我切到內側加速到110時,大約過半個車身,中線車開始加速,然後與我並行
4. 我行駛在內線的過程中,就是有在注意後方車輛,才會發現有台開很快的休旅車逼近
5. 後方休旅車開很快,他離我還有一段距離就閃燈,我眼角只看到閃一下,就馬上加速離開內線了
我原本是打算在限速內完成超車
但無法在限速內完成
且有即將擋到後方車輛的情形
所以我馬上就加速完成超車
那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的行為算是慢速車輛佔用內側車道嗎?
後車有本事自己超車
車輛錶速列低於實際車速,我曾經反映這種情形給監理單位,結果不了了之
承辦單位:公路總局
-------------------以下為原始陳情內容---------------------------------------------------------------
陳情主旨:為預防龜速車佔用高速公路內線車道,建議所有車輛校正時速表
陳情內容:
目前市售汽車時速表比實際速度低,有些車輛時速表已達110公里,但實際速度低於110公里,因此常發生龜速車佔用高速公路內線車道。
建議於出場或驗車時校正所有車輛時速表,以保持高速公路順暢
案件編號:104015505
案 由:關於台端建議於出場或驗車時校正所有車輛時速表乙案,復如意見,請查照。
發文日期:104年11月24日
發文文號:路監牌字第1043039641號
回信內容: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地址:10863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承辦人:蔡義雄
電話:02-23070123分機2306
傳真:02-23070184
電子信箱:khc274@thb.gov.tw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10430396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案由:關於台端建議於出場或驗車時校正所有車輛時速表乙案,復
如意見,請查照。
回覆意見:
一、依據台端向交通部院首長民意信箱反映事項轉本局局長信箱辦
理。(編號:104015505)
二、現行車輛須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經車輛型式安全
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
登記、檢驗、領照。對於連率計(表)之準確度,經查交通部
訂有速率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範,對於行車速度可減少實
際差異性。
三、本案倘有不明之處,歡迎就近洽詢各地公路監理機關,非常感
謝您對於車輛監理業務與行車安全的關心,希望我們的答覆
能讓您滿意,敬祝健康愉快。
正本:XXX 君
副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上
先說和你同速度的這二台.
即然你會這麼問了.那應該就是你加速了他也加速了,應該沒錯.
有的人不喜歡別人超他車--->這種怪人真不少.
另一個原因有可能因為路順暢了或電話講完了或煙點好了...忙完了.也正好要加速.
如果是我,我就會選擇不超車退回了.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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